市民沈某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房屋以租代售協議書後,花了約20萬元裝修併入住。去年5月份,沈某才得知自己租住的房屋竟是抵押房,物業公司根本無權處置。感到正當權益受到侵犯的沈某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裝修損失20萬元。日前,河北區法院經審理支持了沈某的訴求。
沈某訴稱,他與被告於2003年11月4日簽訂了房屋以租代售協議書,約定沈某每月支付6000元租金,10年期滿後,沈某以72萬元將這套總面積爲151.86平方米的房屋買下。當時,被告並未告知其所出租的房屋已做過抵押的事實。此後,他花費約20萬元將房屋裝修併入住。
去年5月份,他得知該房已於2003年8月份抵押給他人。經協商,雙方於今年3月份終止了協議,但由於被告對裝修損失未予解決,故沈某起訴要求其賠償裝修款項20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物業公司則表示,對原告所述事實經過及房屋裝修費用評估總值均無異議。
【法院觀點】
被告將已做抵押的房屋以租代售給原告,但並未書面明確告知原告實情,故被告對出租房屋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對房屋的裝修客觀存在,雙方對裝修費用的評估總值無異議,故原告的訴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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