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年節,各大商場都會推出聲勢浩大的促銷活動,“滿200送150”、“滿200送200”等大幅標語常見諸商場的廣告之中。然而,一名消費者日前對商家的這一促銷行爲提出質疑,稱此舉使消費者進入了循環購物怪圈,從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商家發放禮金券的促銷行爲違法。今天上午,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一引人關注的“禮金券”案。
據原告劉女士的訴狀,2月13日,劉女士在位於和平區濱江道的中原百貨花458元購買了一雙黑色皮鞋。按照中原百貨的促銷規定:凡消費滿200元人民幣送150元禮金券,劉女士可獲得300元禮金券。當時,劉女士向該商場發放禮金券的工作人員提出返還等額現金的要求,但遭拒絕,劉女士只得使用禮金券購物。在購物過程中,劉女士發現,凡能用禮金券購買的商品,價格均比較昂貴。這讓劉女士覺得進入了循環購物的怪圈。並且,劉女士認爲300元禮金券所代表的幣值其實隱含在了購鞋款中,由購鞋款金額折算而來,並非商家無償贈送。由此,劉女士以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爲由提起訴訟,認爲商家的行爲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9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第10條、第24條等相關規定,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中原百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放禮金券的促銷行爲違法;判令被告收回禮金券並返還給原告300元人民幣;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今日法庭上,被告方表示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同時提出了自己的答辯意見。被告認爲商場促銷的活動規則在廣告、券面、賣場中的說明中都註明是返還贈券而非現金,所以原告提出的返還現金的請求不符合要求。商場的促銷行爲並不違法,因爲法律對此並無禁止性規定。原告提出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與本案是另一法律關係。被告還稱商場讓利消費者的做法並無不當,折扣來自於供應商和商場的共同讓利,而非來源於商品本身,所以原告所稱贈券隱含於購鞋款中是杜撰。被告並稱商場參加促銷活動的商品達到85%,商品價格從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消費者可充分選擇,並且,消費者也可以選擇不享受優惠,商場並非強買強賣,消費者也可以只花贈券,不必添加現金,並非如原告所稱進入消費怪圈。
在法庭舉證質證期間,原告的代理人認爲券面上出現了用券“購買”的字樣,說明禮金券是代替人民幣在流通,這是違法行爲而被告舉出自己的證據證明商家並沒有在先漲價的基礎上再行折扣,不存在欺詐行爲,並且禮金券的券面、須知,廣告牌上都有禮金券的使用範圍,只在商場中能使用,並非流通。
在法庭辯論階段,原告方提出商家的促銷行爲使消費者的一次性消費行爲變爲連續性消費行爲,消費者的合法選擇權受到侵犯,並堅持認爲300元禮金券是從48元鞋折算而來。被告則認爲原告理解有誤,並繼續就自己的主張提出辯論意見。
截止發稿,原被告雙方仍在進行辯論。
相關鏈接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僞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僞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僞造、變造的人民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