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中國農業銀行宜賓市分行直屬支行財務科原科長兼專署街分理處主任劉玉峯,宜賓市萬璽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王萬聰被控挪用公款3000餘萬元及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劉玉峯有期徒刑十二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王萬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1998年2月至2000年1月,被告人王萬聰在被告人劉玉峯任農行宜賓市分行專署街分理處坐班主任、分行直屬支行財務科長兼專署街分理處主任期間,與劉玉峯共謀,利用劉的職務便利,採取僞造農業銀行特種轉賬借方傳票、系統內資金往來貸方報單、同城行處往來貸方交換票據清單及進賬單等手段,多次挪用公款供王萬聰使用。至2000年案發爲止,兩人共謀挪用公款累計金額2765萬元,劉玉峯個人挪用公款300萬元。此外,被告人劉玉峯還收受他人賄賂1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劉玉峯利用其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與他人多次共同挪用國有銀行公款共2765萬元、個人挪用公款共300萬元歸個人使用,用於營利活動的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情節嚴重,在一審宣判前還有226萬元未歸還;其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現金1萬元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萬聰作爲挪出公款的使用人,在挪用公款的過程中,事前與挪用人共謀,並提供到帳銀行和單位帳號,參與挪用,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多次挪用,屬情節嚴重;至一審宣判前,其使用的贓款已經全部退清,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又鑑於被告人王萬聰有自首情節,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該院依據查明事實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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