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王雲生11日透露,2006年3月2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文涉黑犯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主犯李文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4年11月以來,李文糾集劉波、劉軍、蔣文嶺、李小芬(女)、周明軍、杜萬春以及李勇、任昭義、鄒禾、陳向陽(均另案處理)等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閒雜人員,在重慶市九龍坡區等地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並形成以李文爲組織、領導者,以劉波、劉軍爲骨幹成員,蔣文嶺、李小芬、周明軍、杜萬春及李勇、任昭義、鄒禾、陳向陽等人爲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李文通過訂立組織紀律,安排其成員集中住宿等形式,加強對組織成員的領導和控制;爲壯大組織實力,採取在九龍坡區前進支路“極地酒廊”充當“黑保安”及壟斷夜市商攤生意等手段,聚斂錢財,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並通過實施有組織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歹,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05年5月27日凌晨2時許,李小芬、劉軍、周明軍及任昭義等人在“極地酒廊”樓下的夜市商攤,因瑣事與顧客時弘發生爭吵,李文得知後趕到現場,持砍刀對謝華進行砍殺,周明軍、任昭義等人也持砍刀砍殺謝華,將謝華砍倒在地,致其當場死亡。
據悉,主犯李文被判死刑的同時,其餘六名同犯別被判處八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法院判決案犯賠償被害人及被害死者親屬11035元至141404元不等的經濟損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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