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9日早晨6點,天津市某職業學院的70名自考生分別乘坐學院從某旅行社租賃的兩輛旅行客車奔赴廊坊參加考試,沒想到車還沒開出市區就發生了意外———順行的一輛麪包車與載着學生的客車開起了“鬥氣車”,雙方各不相讓發生衝突將學生“晾”在了原地。儘管經緊急協調,自考辦同意天津考生延遲25分鐘入場,但70名考生仍沒能按時到達考場,最終被取消了考試資格。職業學院認爲,旅行社的違約行爲給學院及考生均造成了重大損失,於是起訴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37000餘元。昨天上午,本市河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一審支持了職業學院的訴訟請求。
70名考生誤考
某職業學院訴稱,由於需要組織考生赴廊坊市參加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其與被告旅行社簽訂車輛租用合同,合同約定,旅行社於租車日的早上5:30派車抵達培訓分院接考生參加考試,日租車費800元/輛,培訓分院付定金3000元。去年10月29日早晨6:40左右,接送考生的客車行至本市河北區小王莊附近時,在沒有發生任何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司機張某與順行的一輛麪包車司機因開“鬥氣車”發生口角和衝突,緊隨其後的另一輛接送考生的客車司機劉某也停下車來“助陣”。在原告方明確告知兩位司機70名考生要按時到考場不能延誤並好言相勸的情況下,仍未能制止事態及衝突的發展,接送考生的車輛長時間的滯留在事發地。雖然學院方與旅行社採取了一系列補救措施,並決定考生乘出租車或長途車赴廊坊趕考,車費由考生臨時墊付後由被告報銷支付,考生抵達考場時還是超過了規定時間,遲到的70名考生仍未能參加考試並被取消了該科考試資格。
職業學院起訴認爲旅行社違約
昨天的庭審中,原告職業學院認爲這次延誤考試事件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給考生的心理和精神上均造成了損害,對此70名考生中的兩名學生代表出庭以證人的身份對事發時的情況進行了說明,自考生王某說他們都是在職學員,延誤一年參加考試讓他們不得不承受經濟與精神雙方面的煎熬。原告同時認爲在合同履行期間被告客車司機能夠避免、克服與他人發生的口角和衝突,而其主觀上卻錯誤地放任這一事態的發展,對延誤考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司機的行爲是職務行爲,旅行社作爲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未能按約定時間和約定目的地將原告的考生安全準時運送到考場,致使考生參加考試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應由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金額應按照實際的損失計算,共計37000餘元。
旅行社辯稱責任在於案外人
昨天的法庭上,被告旅行社提出,延誤考試時間的責任主要在於案外人,也就是與司機發生爭執的麪包車司機。事發當時,案外人將車輛橫在接送考生的客車前面強行阻止客車通過,因此,應當由該案外人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同時,旅行社認爲,在事件發生後長達一個小時的時間裏,原告有能力避免損失擴大,卻沒有采取措施,對於損失擴大的部分也有相應的責任。此外,被告還提出,即便由於被告司機的責任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也應按照合同條款裏“由於承運人的過失導致時間延誤,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損失應由承運人賠償,賠償金額爲包車費的10%”的規定進行賠償。對此,原告方予以了駁斥。
法庭宣判:被告旅行社違約責任成立
經過相關的庭審程序,合議庭當庭進行了宣判。合議庭認爲原告履約交納了定金,被告應如約履行承運義務,作爲被告應清楚車上有70名考生參加考試,應採取一切措施保證學生按時參加考試,被告方司機與案外人發生口角是造成此次延誤事件的根本原因,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辯稱,是由於案外人的原因延誤了考試時間,那麼被告與案外人之間的糾紛可以另案解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採取合理的解釋予以說明,被告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故可以認定格式合同中關於違約賠償的條款不發生效力,但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原告的損失超過違約金金額向法院主張賠償
實際損失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報考費、學費、交通費各項損失共計36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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