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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團伙被摧毀前,『王永林』這三個字,在亳州幾乎成為一個標志,而在該標志下的一班成員則將該名字視為自己的『尚方寶劍』,只要一提起這三個字,稍有不順者則將招來大禍。在亳州市,王永林借助一幫兄弟恃強凌弱,隨意毆打他人,欺壓殘害百姓。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4月23日凌晨2時許,王永林酒後到某大酒店要求服務員付某某開房間住宿,因付講客房已住滿,王永林認為損其顏面,要求找酒店老總郭某理論。惱羞成怒的王永林遂將服務臺上的電話機摔壞、踢踹大廳內的茶幾、辱罵付某某並向其臉上吐唾沫,見狀上前勸解的酒店保安也遭到王的毆打。後因付某某報警,譙陵路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方纔制止王永林繼續滋事。
2003年夏季某晚,王永林與張勇、王飛等人在安特城歌舞廳吃酒、唱歌,因在另一包廂內吃酒的羅亮、李東亞、王衛星等人太過吵鬧,安特城歌舞廳經營者讓王永林出面制止。王遂帶領張勇等人到羅亮、李東亞、王衛星等人所在包廂,互毆中羅亮頭部被擊傷。
原始積累『簡單快捷』
王永林在極短的時間內,能夠完成資本積累,並逐漸形成自己的勢力范圍,其中有著一個極其重要條件,那便是其利用自己的『陽光身份』亳州市中心商場經理的職務之便,通過價格差,聚斂錢財。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底,王永林利用其擔任亳州市中心商場經理職務之便,准備將該商場賣給亳州市皜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賈某某。在商談購買中心商場期間,王永林要價200萬元,賈某某同意以190萬元價格買中心商場,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王永林向上級主管部門供銷社匯報的價格為150萬元。2000年l2月6日協議成交,多出的4O萬元作為好處費付王永林現金。
2001年,譙城區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准備處理位於譙城區仁義街的第一倉庫,亳州市個體商人洪某某找到時任農資公司經理的王永林商談購買第一倉庫之事,王永林私下答應以90萬元低價出售第一倉庫給洪某某。2001年3月19日,王永林代表農資公司與洪某某簽訂農資公司第一倉庫共同開發協議。而王永林以和洪某某合伙開發為名,收受賄賂38萬元。
『專業援助』生財有道
通過一系列的違法收益,王永林的原始積累基本上成型,從2000年便開始形成了自己的勢力范圍,在『道』上逐漸佔有一席之地。為了更大規模的聚斂錢財,擴充實力,王永林開始與另一『大姥』李宣傳一樣插手民間糾紛,乾擾司法,為出錢者進行『專業援助』。
2004年上半年,侯某某在開發亳州煙廠西側的別墅區期間,居民梁永利認為侯所壘砌的柱子正對其西門不吉利,為此梁與侯發生糾紛,侯某某請托王永林出面。王永林帶領同伙孟德利、張宇、賈士民到侯的工地對梁永利進行恫嚇,梁因懼怕王永林,遂請托王永林的同學張某某說情,並給王永林送去煙酒等禮品,王永林方同意從中調解,最後,侯付給梁永利5000元,梁永利同意侯某某的工程繼續進行。為此,侯付給王永林1萬元。僅2004年,亳州穗傑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為解決開發過程中的糾紛、乾擾,找到王永林出面『護航』,王永林就3次從該公司拿走3萬元。
據了解,王永林一伙利用黑惡勢力插手民間糾紛、包攬訴訟,吃了原告吃被告,嚴重破壞了司法公正。此次公訴機關對其犯罪團伙中該事件的指控就多達11起。
大施淫威 欺行霸市
在利用亳州市中心商場經理合法外衣進行原始積累的同時,王永林也『經營』著另外的生意,即通過欺行霸市,進行壟斷。在王永林團伙尚未被摧毀之前,亳州的多數魚販都必須到王永林經營的魚行購魚。
據公訴機關指控,經營魚行的王某某與古某某因生意競爭產生矛盾。王某某於2003年10月份將魚行售與王永林,在經營魚行的過程中,王永林依靠其組織勢力企圖壟斷該行業,並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在經營魚行期間,王永林多次安排張大朋、張宇威脅魚販,強逼他們必須到王永林經營的魚行購魚。
公訴機關同時還指控,王永林還利用自己的淫威,在建築市場強行送貨,獲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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