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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3日從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毛鬱生受賄案已於12日在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毛鬱生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毛鬱生在1998年至2004年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29人人民幣及物品共計1931239.25元(其中物品折價185289.25元)、美元51800元、港幣10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毛鬱生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鑑於毛鬱生因受賄被審查後,有檢舉他人犯罪事實的重大立功表現,歸案後能主動坦白其犯罪事實,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毛鬱生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法院扣押毛鬱生人民幣87萬元、美元124958元、港幣44080元;扣押毛鬱生贓物土製金元寶1個、土製金條2根、“世紀金條”1根、青銅器3件、“大唐鎮庫”方孔銀幣2枚、“觀音菩薩”金幣10枚、“送子觀音”金幣10枚、“天女散花”幻彩金幣8枚、“夸父追日”幻彩金幣8枚、“歐米茄”手錶2塊、高爾夫球杆1套、古舊傢俱羅漢牀1張、官服架1個,上繳國庫;扣押毛鬱生用受賄贓款購買的89件(對、個、幅)古玩、字畫,上繳國庫。
毛鬱生生於1946年12月6日,甘肅省山丹縣人,曾任甘肅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正廳級),2003年2月起任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05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毛鬱生未當庭提起上訴,表示將在考慮後決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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