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職期間,不顧黨紀國法,利用調動幹部等機會收受賄賂,獲利120多萬元。日前,遼寧省葫蘆島市原市委副書記李春枝因犯受賄罪,被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出生於遼寧省遼陽市的李春枝今年56歲,擁有研究生學歷。2002年2月起任葫蘆島市委常委,分管組織工作。2003年4月開始擔任葫蘆島市委副書記直至案發。去年初,李春枝涉嫌利用幹部調配之機收受賄賂一事浮出了水面,被遼寧省檢察院反貪局正式立案偵查。
據檢察機關指控,李春枝從2002年起,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幣95.5萬元,美金3.7萬元,受賄額約合人民幣120餘萬元。檢察機關一共列出了李春枝的19起受賄事實,行賄者大部分是爲了晉職或工作調動。
瀋陽中院認定,李春枝受賄罪名成立,他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法庭考慮到李春枝在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所得贓款已全部追繳,故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法庭一審宣判後,李春枝表示服判,不上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