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優惠證》是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時,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爲此,市勞動保障部門日前制定並出臺了《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管理辦法》。《辦法》對可以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條件進行了明示,並規定了《再就業優惠證》採用實名制,僅限本人使用。提出如果有六種情況之一,《再就業優惠證》由發證單位負責收回或自行廢止。
四類人員可領《再就業優惠證》
《辦法》規定,對具有勞動能力、就業願望和本市城鎮戶口的下列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1、1984年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原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包括原在國有、集體企業,因企業改組、改制、集體轉入、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失業人員);2、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尚未實現再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3、破產關閉企業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尚未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人員;4、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五類人員不能領《再就業優惠證》
《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1、企業內部的退休、退養、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人員;2、困難企業中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3、進入托管中心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4、本辦法下發前已通過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再就業的人員;5、沒有辦理失業登記的人員。
《再就業優惠證》僅限本人使用
《辦法》規定,《再就業優惠證》採用實名制,僅限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再就業優惠證》的相關內容,由街道保障中心或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負責填寫,按規定編號。對就業困難對象要在《再就業優惠證》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一欄中註明“4050”“低保人員”“長期失業”或“零就業家庭”字樣。《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實行微機網絡統一管理。嚴格“先錄入後發證”的工作程序,確保信息準確無誤。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按規定享受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時,勞動、工商、稅務、貸款機
構等相關部門,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上據實記載。
六種情形收回《再就業優惠證》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再就業優惠證》由發證單位負責收回或自行廢止: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
2、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期滿的;
3、移居外地或死亡的;4、經查實不符合發證條件或租賃、轉讓《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再就業資金和稅金的;
5、《再就業優惠證》相關信息不準確或信息變化更改不及時,造成行政管理部門不能覈實本人情況的;
6、其他不符合享受再就業政策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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