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質宣):記者從天津市質監局獲悉,從今年5月1日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正式施行。該規定共六章四十條,規定了總則、安檢機構設置規劃和資格管理、安檢機構行爲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按照該《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安檢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省級質監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質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該《規定》所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程等技術規範要求,對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檢測的活動。該規定所稱安檢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接受委託,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並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技術機構。
按照該《規定》,國家對安檢機構實施檢驗資格許可制度。檢驗資格分爲常規檢驗資格和特殊檢驗資格。安檢機構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經省級以上質監部門資格考覈,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方可在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未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的,不得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各級質監部門可採取聯網監察、查閱原始檢驗記錄、調取檢驗報告、檢驗能力比對試驗、審覈年度工作報告、聽取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委託人以及社會對安檢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評價、調查處理投訴案件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該《規定》稱,機動車安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受到處罰。一是安檢機構未取得檢驗資格證書擅自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的;二是安檢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未按照規定參加比對試驗,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和管理的;三是安檢機構聘用未經考覈或者考覈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四是安檢機構在用計量器具未經計量檢定,超過檢定週期未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五是安檢機構不按照檢驗標準和規程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出具虛假檢測結果,僞造檢測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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