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號費禁令實施三年無一家被處罰,主管部門稱心有餘而力不足
【核心提示】
三年前,信息產業部下發《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禁止電信業務經營者向電信用戶收取手機選號費。然而三年來,本應已是“雷區”的選號市場依舊火熱,同時也沒有一家運營商或代理商因爲選號費而受到相應行政處罰,10多萬、30萬元的“天價”號碼還在接連出現———選號費禁令成了一紙空文。
徐先生是一位剛剛進軍北京的房地產商。
初春三月,徐先生來到北京市海淀區一家手機卡銷售點。當看到一個尾數爲“88888”的手機號開價18萬時,擁資千萬的他還是吃驚地張開了嘴。
營業員對這位滿口方言的“外地佬”明顯地表示了不屑:“前幾天,我們一個特號還賣過30萬呢!”
營業員說這話時,距信息產業部《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施行正好3週年,而該法第18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碼號使用權後,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拍賣用戶號碼資源,不得向用戶收取選號費或佔用費。”
代理商:只要出價高好號任你挑
獲悉了徐先生的遭遇後,記者隨之進行了走訪,果然發現在北京的各大電信市場,普遍存在賣手機卡收取選號費的現象。
3月18日下午,記者來到中關村,走進一家名叫“華信通”的手機卡銷售點。
“有好一點的號碼嗎?”記者問。
“有呀,只要你出得起價。”營業員一邊說着,一邊遞給記者一沓被文件夾裝着的號碼單。記者看到,裏面的號碼個個都明碼標價,從100元到380元不等。
記者選中一個133****5018的號碼,營業員說賣260元。記者稍稍猶豫了一下,營業員馬上提出可以打7折。
隨後,記者來到“華信通”斜對面的一家叫“星球通”的手機卡銷售點。記者自稱是做藥品生意的,要買一個“8”或“9”多的號碼。營業員將記者認真地打量了一番後,很神祕地走進營業櫃檯後面的一間小房裏,拿出一本彩色號碼單來。記者看到,號碼單中卡號標價少則幾千元,多則數萬元,還有部分卡號後面價格欄上沒有標價,而是寫着“議價”二字。
記者詢問一個議價的手機號“138***88888”,營業員說要電話請示。幾分鐘後,營業員不好意思地告訴記者,該號碼已被人以18萬元的高價買走了,並推薦記者購買一個“138***99999”的手機號,開價爲15萬。
記者討價還價,營業員說最多隻能讓幾百元,“因爲購進後只加了1000多元,沒有賺多少錢。”
記者緊接着問是從哪裏購進來的,營業員笑了笑,並沒有回答。
運營商:不收選號費實際沒好號
那麼,是否是運營商在收取選號費呢?帶着疑問,記者撥通了移動和聯通兩大移動運營商的客服電話。
“在我們的營業廳辦理手機選號業務是不會向客戶收取選號費的。”兩家的工作人員都給出了同樣的回答。當記者反映在中關村看到的情況時,聯通客服人員告訴記者,對於“133”系列的卡,北京全市統一隻收58元,“移動通信運營商所提供的碼號資源,均是成批量直接交給一級經銷商進行銷售,所有號碼價格一律相等。如果有加價情況,肯定發生在外單位加盟聯通公司的合作營業廳,他們將部分號碼自行提高價格,從中賺取選號費。”
“合作營業廳賣高價符合規定嗎?”記者問。這回客服人員沒有正面回答,只是說這種現象是存在的,並勸記者今後買卡要找聯通公司的自有營業廳。
按照客服人員提示的路線,記者來到位於中關村的中國聯通一家自有營業廳。到了那裏才發現,若將門前的標識和“華信通”門前的標識比照,路人很難分清哪家是自有營業廳,哪家是合作營業廳。經過半個多小時的排隊後,營業員向記者提供了不超過20個的可選號碼,而且其中還有幾個號碼已被選走。此外,尾數含“6”、“8”的號或連號只有1至2個。
“還有其它號碼嗎?”記者問。
“沒有了。”營業員肯定地問答,“這些號碼必須全部賣完後,才換新的一組號碼。”
更有趣的是,記者來到位於太平洋數碼電腦城三層的中國移動自有營業廳時,正巧自動選號機壞了,營業員極力推薦記者到相鄰的蜂星電訊合作營業廳購買。蜂星電訊的服務員笑着告訴記者,移動和聯通兩大運營商不收取選號費,是因爲在營業廳根本就沒有特殊號碼讓消費者選購。“自動選號機即使沒有壞,也沒有什麼好號碼。”
如此看來,想要個好號,還得上代理商那裏“待宰”了。
監管方:心有餘而力不足
運營商和代理商各有各的說法,選號費市場好像複雜異常。然而誰的腰包變鼓了?信產部《2006年1-2月通信行業運行狀況》中的最新數據顯示:2006年2月,全國移動用戶已突破4億大關,達到40407.2萬戶。照此推算,如果以每號100元計算,電信業務經營者光是靠選號費,就從消費者那裏聚斂了400多個億的鉅額財富。
這是被嚴令禁止的。早在2001年,信息產業部就提出要抓緊建立公開、公平的選號機制,儘快取消選號費。2002年,信息產業部又提出在兩年之內取消選號費。2003年,信息產業部在《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中,將同年3月1日定爲取消選號費的最後期限。
照說,明確發了文的東西,照章辦事就行了,手機選號費現象應該會很快消失。但事實上,各地市場上一直普遍存在高價選號的情況。顯然,一紙文件並不能擋住有利可圖的選號生意。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爲,這其中也不外乎有幾個原因:
首先就是代理商受利益驅動。該人士告訴記者,選號費是代理商的主要暴利來源。代理商從運營商處購買號碼時,每個號碼的進價是35元。即使賣40元,商家也不虧損。如果賣價高,利潤也就會更高。
其次,就是運營商使出了一招“障眼法”來轉嫁責任。《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出臺後,驚魂甫定的運營商就想出了對策:廣泛與外單位聯辦擴展合作營業廳,“即使有關部門要查,也是這些合作營業廳的事,與運營商沒有任何關係。”此後,每當消費者投訴時,運營商便四處叫屈,“我們沒有收取選號費,是代理商讓運營商背了黑鍋!”
監管乏力,是讓炒作者變本加厲的一個最重要原因。首先,從法律規範上看,《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雖然明文規定“不得向用戶收取選號費或佔用費”,但相應的罰則卻顯得很模糊,除此以外,目前也還沒有其它的對收取選號費的單位或個人採取具體懲罰措施的規定。3年來,尚未有一起因爲選號費而受行政處罰的案例見諸報端就是明證。
在認識上,監管部門也存在着誤區,他們被運營商的障眼法所迷惑,認爲是代理商的行爲與運營商無關。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16條規定得很清楚:“以代理形式開展電信服務的,代理人在提供電信服務活動時,應當執行本規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加強對其業務代理商的管理,並負責管理和監督檢查代辦電信業務單位或個人的服務質量。”因此,對於代理商的違規行爲,運營商作爲委託單位,既有監管的責任,也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義務。
早在兩年前,信息產業部有關人士就曾這樣表示:“究竟用市場手段還是計劃手段解決‘選號費’的問題存在爭議。統一禁止選號費肯定行不通,在很多人眼裏,不同的號碼‘價值不一樣’,所謂的‘爛號’會沒人要。加上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手機號碼就很難公正分配,最終手機號碼有可能會成爲社會羣體分化的標誌之一。”可見,有關部門在查處態度上,恐怕也只能用“含糊”、“曖昧”之類的字眼概括。
在記者的採訪中,信息產業部一位官員在囑咐完記者不能出現其名字之後,纔開始“大倒苦水”:“原來部裏是想抓這個問題的,可是具體操作上比較困難啊!”他說,由於是業務代理商在進行具體的選號業務,所以按照國家機關在流通領域的職能劃分,對於這些代理商的市場監管應該是工商部門的職責,信息產業部實在是“力不從心,說了以後也沒有人力去抓”!
正是主管部門的這種“心有餘而力不足”,才成就了選號市場一連數年的如火如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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