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
“我們是巢湖市居巢區公安分局的,想找你去了解一些情況。”一名方臉男子掏出警官證,在趙強眼前亮了一下,上面的名字是:何吉文。
只有18歲的趙強此前還從沒見過這種包着塑料皮兒的警官證。他問都沒敢問,就乖乖地被警察從安徽巢湖電視大學的籃球場上帶走了。
何吉文把他帶到刑警隊的一間辦公室裏,讓一位警員陪着他,有一搭沒一搭地問他話,“你知道自己是怎麼進來的麼?9月1日晚上你在哪裏吃的飯?那天晚上你都和誰在一起?”
趙強隱隱有些不安。前些天他就聽說,9月1日夜裏巢湖發生了一起命案,第二天早上5點多,有人在市政府門前的池塘邊發現了一名奄奄一息的老漢。經常在市政府門前晨練的人說,老漢姓劉,平時在池塘裏放了幾個蝦籠,靠撈小龍蝦爲生。送到醫院幾天後,劉老漢不治身亡。
趙文佐聽說兒子被帶走,趕忙跑去刑警隊。“你幹了什麼混賬事?”見到趙強時趙文佐第一句話就問。
“我什麼都沒幹,你放心吧。他們帶我來只是瞭解情況。”趙強這麼一說父親也就放了心。
趙文佐轉身去看二兒子。二兒子趙龍也在分局裏,他被帶走的時候正在理髮店當學徒。除了他倆,被居巢區公安分局帶走的還有張明和秦鍾。
這一天是2005年9月9日。趙強一個月前剛過完18歲生日,趙龍小他一歲半。張明也只有17歲,秦鍾最小,才16歲。
刑警隊的一位警官告訴趙文佐,你的兩個兒子都已經承認9月1日夜裏在市政府門前打死老人。
趙文佐一驚,這怎麼可能呢!他清楚記得,那天晚上一家人早早吃了飯,8點多就讓趙強和趙龍睡覺去了,早上6點多叫醒他們的時候,兩個小子睡得正香。但很快趙文佐接到通知,兩個兒子因爲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同樣的通知書也送達到了張明和秦鐘的家裏。
認“罪”
從9月9日到10日,趙強一直沒睡過覺。他剛剛覺得有點困,警察就開始問他:9月1日晚上你在哪裏吃的飯?
第二天一早他被帶到另外一間辦公室,手被銬在椅子上。警官開始不停發問。
“這件事就是你們乾的,他們幾個都已經承認了,你還是承認了吧。”
“你弟弟趙龍也已經承認了,他在把責任往自己身上攬呢。”
“你家裏人都已經承認是你做的,他們總不會害你吧?”
由於一夜沒睡,趙強感覺腦子有點糊塗,但有一點他很清楚:我沒做過那件事。
張明這時正在另一間辦公室裏接受問訊。他告訴審訊的警察,自己9月1日晚上在姨媽家吃了晚飯,回家後和父母睡在一起,第二天早上5點多母親就把他叫了起來。
警察告訴張明,其實老人的死也不能完全怪你,醫院搶救不及時也有責任,“你承認的態度好一點,以後我們幫你跟法院說情,爭取緩刑。”
“你父母都已經承認了,還有證人證明你做過。”警察對張明說。
這時窗外有個人一晃而過。“看到沒有,這個就是證人,特地來指證你的!”警察說。但張明仍然堅持沒做過。
9月10日晚,趙強被帶到另一個分局。警察把他銬在門後,讓他想“殺人經過”。
“我當時怕得要命。”由於一夜沒睡覺,趙強感覺腦子已經開始像一團漿糊,“於是就承認是我乾的。”
在同一天晚上,另一位警察知道張明第二天還有一門考試,便勸告他,“快點承認吧,承認了就放你回去考試。”
“你現在承認就讓你取保候審,否則就把你哥哥和全家都抓進來。”審問他的警察一邊說,一邊拿出條軍用皮帶,在桌上抽得啪啪作響。
張明嚇壞了,他還從沒經歷過這種場面。“當時真是想死的心都有了。”10日凌晨,張明也承認“那件事”是自己做的。
趙龍和秦鍾在經過類似的審訊之後,也紛紛“認罪”。
在警察的幫助下,4個男孩逐漸“想起”了9月1日晚上在市政府門前發生過什麼。爲了能夠幫助秦鍾更加清晰地“回憶”,警察還幫他畫了一張如何從市政府門前逃回村裏的路線圖。
10月24日,居巢區檢察院正式批捕4人。
真兇
2006年1月,居巢區公安分局抓獲安徽泗縣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等4人,他們對去年9月1日晚上發生的事供認不諱。
9月1日晚上,王某等人給房某過生日,幾人喝酒到次日凌晨,然後來到巢湖市政府門前的水塘邊,王某、房某、嚴某3人下塘游泳,劉某等在岸邊。在游泳過程中,王某等人碰到了水塘裏的蝦籠,正在拿起看時,被前來起蝦籠的劉老漢發現並謾罵。王某等3人上岸後,王某將劉老漢打倒,房某、劉某也上去毆打,然後逃走。
一位當地司法系統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由於命案發生在市政府門前,市政府領導要求儘快破案,所以公安部門的壓力很大。但趙強等4男孩在看守所中不斷翻供,警方也認爲此案確有可疑之處,所以開始尋找第二突破口,並最終抓獲真兇。
而在此之前,張明和趙龍在2005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審,結束了他們102天的看守所生活。趙強和秦鍾比他們早4天離開看守所。
“我國雖然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但失之於籠統。在目前的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適用的是完全相同的一套標準和體系。”安徽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孔維釗認爲,應當參照西方建立“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
1981年英國刑事訴訟皇家委員會在一份文件中指出:“未成年人可能不能很好地理解詢問的重要性或他們自己所說的內容,並且可能比成年人更受到他人建議的影響。他們可能需要一些友好的成年人的在場支持,以建議和幫助他們作出自己的決定。”
適當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是西方國家普遍設置的制度,其基本含義是指,警察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適當的成年人(如監護人或者專設的適當成年人)到場。目前包括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在內的國家都有此項制度的相關立法。
我國香港地區也確立了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香港法律規定:被警方拘捕的青少年,只有在父母、監護人或與該名青少年的性別相同的人士(例如其兄或姊)在場的情況下接受接見。若青少年的口供是在沒有該等人士在場的情況下錄取,該口供可被視作以欺壓手段獲得,法庭可以此作爲足夠理由,不把口供列爲證據。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安徽省代表團31名人大代表提出《關於加強未成年人刑事保護的議案》:“現在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規定已不能適應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和犯罪預防的需要。建議制定適合我國司法實際需要的未成年人刑事保護法。”
目前,4個男孩正在等待申請國家賠償。巢湖市居巢區檢察院瀆職侵權科江科長對本報記者表示,此案正在審查過程中,侵權責任還未最終認定。(文中4男孩姓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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