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講故事主講人: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耀
天津樂器發明家潘氏兄弟明瞭被譽爲“東方鋼琴”的潘氏轉調箏,這是中國第一架具備十二平均律的定弦樂器,解決了古箏缺音少律、轉調困難等問題。發明給潘氏兄弟帶來了榮譽,但煩惱也接踵而來。多年來,圍繞潘氏轉調箏的專利生產等問題,潘氏兄弟打了多場官司。時至今日,訴訟還在進行之中。
“東方鋼琴”橫空出世
箏是我國古老的撥彈樂器之一,早在公元前四世紀的戰國時代,箏就已流行於秦、齊、趙等國,其中以秦國最爲盛行,故素有“秦箏”之稱。隨着歷史的變遷,箏流傳到全國及亞洲不少地區。公元889年(唐昭宗龍紀元年),唐王曾派遣彈箏博士皇孟學,率62人樂隊前往日本傳授箏藝,在日本朝中掀起彈箏熱。
但是,箏在發展中始終難以解決兩大問題:其一是“缺音少律”,傳統箏只有“宮商角徵羽”五聲音階;其二是“轉調困難”,箏定好弦後就定了調,要想變調只有再搬上另一臺箏來。因此,箏的演奏曲目有很大的侷限性,只有《高山流水》、《漁舟唱晚》、《出水蓮》、《錦上花》等幾百支曲子。
解放後,國家專門成立了琴、箏、瑟改良小組。箏的改革也進行了多種實驗,製作了多種優質精美的箏(如四川箏、上海箏、蘇州箏);在箏的轉調方面也進行了多方面的嘗試,如張力轉調箏、移碼轉調箏、蝶式轉調箏等,但是,由於改變了箏演奏員的演奏習慣,改革後的箏難於推廣,兩大痼疾仍然制約着箏的藝術表現力,使箏難於參加合奏和伴奏。
天津發明家潘海新、潘海偉兄弟經過一番努力,在保留了傳統箏演奏習慣不變的基礎上,設置五聲音階和七聲音階兩個演奏區,並利用滑動截弦進行轉調,一舉解決了傳統箏的“缺音少律”、“轉調困難”兩大弊病。1996年4月,潘氏兄弟將轉調箏樣機帶到了揚州“全國古箏藝術第三屆學術交流會”上徵求意見,揚州文化局張弓先生用潘氏箏演奏了中外名曲。那優美典雅委婉流暢似天籟之音,當即征服了在場的專家學者。從此,第一架具備十二平均律的中國定弦民樂樂器誕生了。當《土耳其進行曲》、《致愛麗絲》等世界名曲在潘氏箏上奏響時,潘海新、潘海偉兄弟激動得熱淚盈眶。
潘氏轉調箏問世後,箏的演奏藝術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中國民樂家將潘氏轉調箏譽爲“東方鋼琴”。1996年4月1日,潘氏兄弟將潘氏轉調箏申請了專利,1998年2月14日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
一次並不成功的合作
1998年,河北省滄州市企業家趙某聞訊找上門來,他看到轉調箏專利樣機之後非常高興,當即拍板要求與潘氏兄弟合作,潘氏兄弟欣然應允。
1998年7月1日,潘氏兄弟與趙某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成立公司,獨家生產轉調箏。股東(合作人)爲趙某與潘氏兄弟共3人;趙某首期投入60萬元作爲企業一期用款,潘氏兄弟投入“轉調箏”專利排他實施許可權入股;純利分成比例51:49;合作期限15年。然而,就是這一紙協議引發了後面一連串的官司。在協議實施過程中,趙某出於種種原因不願出資,在達成協議後一年多的過程中,趙某僅僅投入7000元模具費,4萬元設備費,與擬訂出資的60萬元相去甚遠。因此,趙某與潘氏兄弟既沒有就公司成立制定章程,也未進行工商企業註冊,合作意向中的企業並未依法成立。
過了一年多之後,趙某又找到潘氏兄弟,重新協商合作。1999年10月,趙某、潘海新、潘海偉等共同簽署股東協議書,成立某轉調古箏有限公司。他們在股東協議書中約定:各股東共投資50萬元,其中趙某投資30萬元,其他4股東各投資5萬元,純利分配比例爲:趙某60%,其他4股東各佔10%,企業期限爲10年。隨後,各股東均實際交納了現金入股。1999年10月股東們還簽訂了轉調箏有限公司章程。
1999年11月,轉調箏有限公司工商註冊成功。由於章程中潘氏兄弟“轉調箏”專利沒有進行技術入股,而在利潤分配上按投資比例分配,所以潘氏兄弟在轉調古箏公司成立之初,就要求公司與他們簽訂“轉調箏”專利的實施許可合同,並支付500萬元使用費。趙某當時承諾說,轉調古箏公司很快就要變更工商註冊,屆時將辦理“轉調箏”專利技術入股的工商登記手續。可是到2000年3月,趙某在辦理公司增資更名時,仍然沒有將“轉調箏”專利辦理技術入股,同時將潘氏兄弟每人的利潤分配比例由10%壓到1.65%。因此潘氏兄弟沒在工商註冊變更文件上簽字,並離開了轉調箏有限公司。
2000年5月,公司與潘氏兄弟協商關於給付許可使用費的補充說明,並委託由趙某的表哥、公司股東陳某執筆書寫,但是公司與潘氏兄弟均沒有在這份協議上簽名。該協議書補充說明規定:更名後的轉調箏有限公司取得“轉調箏”專利排他實施許可權,同時承諾給付潘氏兄弟排他實施許可費爲300萬元,在2000年年底前先期給付150萬元。在此情況下,潘海偉遂回到轉調箏公司,將“轉調箏”生產技術傳授給工人。
潘氏兄弟二人多次索要150萬元專利排他實施許可使用費,但是公司不同意給付。對方不支付使用費,於是潘海偉再次離開了公司。2002年1月臨行前,潘海偉找到趙某,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轉調箏”專利並給付150萬元使用費。2003年2月8日,潘氏兄弟委託律師發出律師函,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轉調箏”專利,但最終沒有結果。
2002年8月,潘海新申請了《解決截弦轉調的附加張力的方法》和《改善箏音色音量的方法及新型的優質箏》兩項專利,並以技術入股方式,與一家樂器加工廠生產2002型潘氏轉調箏。就在這個時候,趙某公司來函指控潘氏兄弟既違約又侵權,致使潘氏兄弟與該樂器加工廠的合作於2003年4月解除。潘氏兄弟出資24萬餘元,將樂器加工廠庫存半成品及資產購入,並又借款購原材料,租用場地進行加工,並於2003年9月組建了樂器公司,自行實施生產新型潘氏轉調箏。
漫長的維權之路
新型潘氏轉調箏剛剛開始生產,趙某又於2003年8月起訴潘氏兄弟違反協議,要求潘氏兄弟承擔競業禁止侵權責任。
最後,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由於被告的違約,潘氏兄弟公司等單位的侵權使趙某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但該損失難以確定,潘海新、潘海偉應當給予適當經濟賠償。潘氏兄弟公司等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滄州中院一審判令雙方協議應當繼續履行;潘氏兄弟公司等單位停止生產某專利號的“轉調箏”;潘海新、潘海偉賠償趙某公司損失50萬元,潘氏兄弟公司等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潘氏兄弟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認真審理後認定:“趙某公司在註冊登記時,在註冊資金方面,沒有將96專利技術作爲技術投資形成公司的財產權,在章程和股東協議書中,也沒有關於潘氏兄弟技術入股或者分利的約定,而是約定公司利潤按照股東實際出資比例分利。因此,潘氏兄弟離開趙某公司以及在天津自己成立公司實施自己所有的專利技術,不構成對趙某及其公司的侵權。”因此,河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滄州中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趙某及其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4年2月,潘氏兄弟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狀告趙某公司及其天津銷售商侵犯了自己“轉調箏”專利權。經過審理,天津二中院認爲:“1998年7月1日協議書不能作爲趙某公司成立及利潤分成的依據,該協議約定的企業並未成立,與趙某公司亦無關聯。”2004年1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判決書,一審判令趙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賠償潘氏兄弟經濟損失25萬元。趙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5年7月,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下,潘氏兄弟與趙某公司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趙某公司停止使用轉調箏專利產品,並將現有的100臺轉調箏產品一次性給付潘氏兄弟,由法院監督該產品的給付,但這100臺轉
調箏至今沒有給付潘氏兄弟。
2005年3月,趙某公司在滄州市管轄的東光縣人民法院提起競業禁止侵權訴訟,認爲潘氏兄弟在天津成立公司生產轉調箏行爲違法,要求將競業禁止違法所得判給趙某公司。潘氏兄弟以侵權訴訟應當由天津的法院管轄爲由提出管轄異議,但被東光縣法院駁回。
經過5次開庭,東光縣法院最終認定潘氏兄弟違反了協議,已構成競業禁止。2005年8月30日,東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潘氏兄弟給付原告趙某公司30萬元。
潘氏兄弟決定繼續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6年4月19日上午,爲了二審開庭已經等待了七個多月的潘氏兄弟被告知主審法官當天出差去北京了,開庭時間另行通知。此案的最終結果還不得而知。
在採訪此案的過程中,記者也曾經趕赴河北省滄州和東光縣的法院瞭解情況,並試圖與本案的原告取得聯繫,以便了解關於本案的一些細節,但最終沒能見到審理本案的法官以及作爲原告的當事人。對於此案的進展,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新聞資料:“潘氏箏”是這樣發明的
潘海新、潘海偉兄弟自小喜歡音樂。弟弟潘海偉還是當時學校宣傳隊員。兄弟二人有機械木型製作的技術,哥哥潘海新在單位搞過技改和機械設計,業餘教過機械製圖,正是由於兄弟二人所掌握的這些技術知識也爲以後發明“潘氏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弟弟潘海偉1979年下鄉回津後即個體搞機械木型製作。在1986年,一個很偶然的情況下,潘海偉接觸了“箏改”這一事情,由於從小與音樂結下的不解之緣,他對此表現出了極大的興趣。
潘氏兄弟認爲要使箏成爲一件完善的樂器就要在繼承傳統的前提下有所創新,箏的五聲音階弦列使之先天存在着侷限性,而鋼琴、小提琴之所以成爲世界性樂器是因爲具備了十二平均律,能演奏各國各民族的樂曲。
潘氏兄弟的方案是:傳統的特色要保留,存在的缺音少律轉調困難的不足要克服。經過反覆研製,他們確定了採用中置琴碼,使箏具有左右兩個演奏區,並將七聲音階、五聲音階和十二平均律集於一身,兩側的轉調裝置實現了其能轉十二個調的功能。這個方案使箏從根本上得到了巨大的提升,能演奏的曲目有了大幅度地增加。
“潘氏箏”的發明,爲作曲家創作箏曲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爲演奏家演奏技巧的發揮開拓了新的天地,爲東西方音樂文化的融會、交流創造了必備的條件。原中國音協常務書記馮光鈺先生在爲潘氏箏教材作序時寫道:這項發明具有劃時代意義,是古箏發展史上的里程碑。
潘氏箏的發明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原中國民族器樂學會會長張子銳先生爲潘氏兄弟題詞:觀賞十二平均律轉調古箏,從今天的藝術實踐來看非常必要而且急需,這是對民族音樂發展的一大貢獻。
現任中國民族管絃樂學會會長的樸東生先生說:作爲民族樂器製作與當代科技相結合的一項科研成果,在目前,不但具有國內先進水平,而且具有前瞻性的社會效應,它對我國古箏事業的發展和當代民族樂隊的建設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爲此天津市文化局領導對潘氏箏的發明非常重視,向文化部申報了參評科技創新項目的特等獎,也爲推動潘氏箏的發展給予大力指導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