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替職工個人扣個稅挨罰,職工是否需要繳納這些罰款?天津市地稅部門昨日明確,這種單位受罰、職工埋單的行爲,實際上是作爲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單位向作爲納稅人的職工個人轉移法律責任的錯誤做法。
日前,天津市地稅部門在某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支付職工工資時應代扣個人所得稅30萬元,已代扣20萬元,少代扣10萬元。對此,稅務機關除要求該單位補釦補繳稅款外,還對該單位處以應扣未扣稅款1倍的罰款即10萬元。接到處罰通知書後,該單位向職工個人收取現金用於繳納罰款。
據市地稅部門有關人士介紹,依法代扣代繳稅款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依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因此應扣未扣稅款的法律責任應由作爲扣繳義務人的單位承擔,而不能由作爲納稅人的職工個人承擔。顯然,上述罰款應當由公司繳納,而不能轉嫁到職工個人身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稅款,可以由稅務機關責令補釦補繳,因此該單位已經向職工個人收取的款項只能作爲向職工補釦的稅款解繳入庫,而不能用於繳納罰款。對於單位收取現金交罰款的行爲,該單位職工可以拒絕;如果單位執意而爲,那麼職工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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