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爲,雷淵利案具有一定共性,預防腐敗關鍵要抓緊反腐敗的機制建設和制度建設,才能從根本上控制、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
“結交老闆幾十人,權錢交易數不清;黨紀國法全不顧,身敗名裂成罪人。”這是雷淵利兩句簡單的自我概括。但在4月19日的法庭上,公訴人用了一個多小時才唸完起訴書。
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此案與震驚全國的“住房公積金第一案”——李樹彪挪用鉅款案有關,因此引起廣泛關注。
根據檢方指控,雷淵利受賄共計143次,行賄者39人,前後包養8名以上的情婦,涉嫌受賄949.5萬元、與他人共同挪用公款2650萬元、貪污公款18.74萬元。雷淵利從跨出違法犯罪的第一步到最後案發,前後長達10年時間,其權力的升遷也是在此期間逐步達到頂峯。
爲何在長達10年的時間,雷淵利的案情沒有被“發現”?在《第一財經日報》採訪過程中,多位法學專家對此作出共同解讀:案件背後權力監控體系的缺失,比案件本身更應該值得關注。
雷淵利其人
出生於1953年的雷淵利系郴州市嘉禾縣普滿鄉雷家村人,早期當過大隊幹部和中學教師。從政後,歷任嘉禾縣石喬公社書記、永興縣縣委書記等職。2000年,雷淵利出任郴州市副市長,分管城鄉建設、城鎮管理、國土資源、人防、公安、消防等工作。
據湖南當地某黨報記者介紹,雷淵利的身上有着某些可以稱爲其個人魅力的特點,比如勤奮、肯幹,充滿文采,能力較強,辦事果斷等。但另一方面,體現在雷淵利身上的貪婪、專制、強硬等特點也很明顯。
在郴州,雷淵利有“雷大膽”的封號。在記者接觸的當地幹部和老百姓中,有不少人堅持認爲雷淵利是一個很有魄力的領導,敢作敢爲,“膽子很大”。
據瞭解,在永興縣任職時,他提出了“十大工程”項目。其中最有影響力的是“人民大會堂”。正是憑着這“十大工程”的影響力,雷淵利被提到郴州市當副市長後就主管城建。
曾在全國引起廣泛關注的嘉禾拆遷案中,政府爲嘉禾珠泉商貿城項目對當地民宅進行強制拆遷,該項目背後,也是由雷淵利的全力推動才得以啓動。
據《郴州日報》熟知雷淵利的媒體同行介紹,在當地坊間和政治圈子中都有共識,雷淵利“膽大”常爲他帶來“雙贏”效果:敢拍板做事,爲他帶來政治聲譽;同時,每個他拍板的項目都能帶來直接經濟利益。“只要動了利用權力來牟利的念頭,就肯定會自覺不自覺地形成一個‘權力銀行’,雷淵利也不例外,而且他的‘利息’回籠要比別人來得快,來得猛。”
雷淵利的“大膽”,另一種詮釋是“敢拿”,只要送上門的錢,他都敢收。“有條件要拿,沒條件創造條件也要拿。”與之相關的另一個“優點”就是“夠義氣”,“拿了錢就一定把事辦好”。
4月19日的庭審中,雷淵利在辯護時很是生氣地指責那些曾經與他有過權錢交易往來的“兄弟”:“做人要講天地良心,要講義氣。當時我講義氣,幫助了那麼多人,現在我落馬了,他們卻牆倒衆人推。”據前述郴州媒體同行稱,他曾與雷淵利出席過一些私人交際場合,“他確實是個比較重感情的,跟很多人都稱兄道弟。”
始於城建工程的“受賄工程”
從雷淵利的供述來看,他的受賄行爲始於其擔任永興縣委書記期間。“十大工程”成就了雷淵利的政治前途,也爲他的“受賄工程”掘下了第一個大坑。
據《檢察風雲》披露,1997年下半年,某建築公司副總經理陳某希望雷淵利能夠幫忙,使其參與當時正大張旗鼓的“十大基礎建設工程”。
雷淵利接到“請求”,隨後便在有關會議上宣佈自己兼任縣“人民大會堂”工程指揮部指揮長,並作出了工程不需要招投標的規定,親自拍板將工程交給上述公司。
1998年10月的一天,陳某將4萬元現金送到雷淵利辦公室。不久之後,又在雷淵利辦公室送給其5萬元現金。正是有了這種“合作”,該公司還獲得了永興賓館和永興縣城人民東路的道路改造工程。
嚐到甜頭後,雷淵利一發不可收拾。
郴州房地產界幾乎都知道,個體建築商段某的發跡得益於雷淵利的“大力扶持”。早在雷淵利在臨武縣任職期間,身爲主任工程師的段某便“有幸”與雷淵利相識,並頗得其賞識。雷淵利成爲郴州市分管城建的副市長後,通過授意安排,段某成立的公司先後承攬了郴州市環城東路郴江大道A段工程和“郴城西區”等總共幾十處工程項目。作爲回報,段某先後“借”給雷113萬元。
公訴材料顯示,就在案發半年前,雷淵利接受某公司的請託,竟將造價1560萬元的“郴城西區”工程的駱仙西路建設項目批示改爲“邀標”,讓請託人中標。該請託人將60萬元存入了雷淵利提供的其情婦黃靜化名“雷榮”的賬號。
1995年至2005年4月,雷淵利在任郴州市甦仙區委書記、永興縣委書記、郴州市副市長期間,39個涉嫌行賄的單位和個人中,有18個是房地產公司,其餘行賄者也與房地產開發密切相關。
“雷淵利的行爲非常大膽,簡直有些肆無忌憚。但奇怪的是,這麼無所顧忌、明目張膽的做法,居然會在近10年時間裏‘不被發現’。”湖南省司法廳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副處長如是評價。
李樹彪案“背後的人”
如果不是因爲原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的“住房公積金第一案”影響太大,或許雷淵利還不會這麼快就“意外落馬”。
2005年4月14日晚,雷淵利在家中被湖南省紀委專案組宣佈“雙規”,並連夜帶至省城長沙隔離審查。在此之前,李樹彪案完成偵查程序,被正式提起公訴。
李樹彪案涉案金額之大、人員之多,在國內實屬罕見,因此被稱爲“住房公積金第一案”。從1999年至2004年1月,李樹彪利用職務之便先後作案44次,涉案金額達11801.5萬元,其中涉嫌貪污公款5848.9萬元,涉嫌挪用公款5952.6萬元。經法院審理後,李樹彪被判處死刑。
作爲李樹彪的領導,雷淵利在該案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據說直到最後,才由涉案的其他人員而不是李樹彪供出了雷涉嫌受賄的情況。
2005年6月18日,經郴州市人大常委會許可、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雷淵利被長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從現在的情況可以看出,在這場將住房公積金當作自己存款肆意使用、揮霍的特大案件中,除了站在臺前的李樹彪外,雷淵利在其後面起着相當重要的作用,“沒有雷淵利的支持,李樹彪是不可能完成(以公積金向銀行貸款)的。”辦案人員表示。
被“雙規”後才知道違法
盜用公積金案涉及的另一個重要角色便是周吉。
周吉與雷淵利同爲嘉禾老鄉。兩人的相識始於1997年,周時任廣東某報總編輯,平常爲朋友打理房地產生意。正是這位老鄉,日後成爲雷淵利案中最大的行賄者,共向雷行賄235.7萬元(現金、家電、住房裝修),而周吉也同李樹彪密不可分。
“我作爲分管副市長、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員會主任,我清楚地知道市住房公積金的錢有明確的用途,但我爲了私利,把錢挪用給周吉等人使用,是嚴重違法行爲。”雷淵利曾這樣供述。
從2001年開始,周吉開始到郴州市發展,併成立了郴州市魯塘大市場開發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長。當年5月,周吉到北京找到雷淵利,邀請雷淵利與其一起合夥開發魯塘鎮市場。按照雷淵利自己供述,周吉找他合夥開發的主要原因是沒有資金,希望他能夠幫忙解決這一難題,並明確表示,“錢一起賺,效益我們平分。”
周吉同時向雷淵利提出,“你管公積金那麼多錢,可以借幾千萬元出來用一下,我會很快歸還,不會有什麼問題。”該提議得到了雷淵利同意。
但根據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是不能直接借給個人的,雷淵利於是徵詢李樹彪的意見,並按照李樹彪提供的辦法,決定將公積金向銀行質押貸款。
隨後,雷淵利要求周吉以魯塘鎮政府的名義提出申請貸款報告,“後來是該鎮張鎮長寫的報告”,在這份報告上,雷淵利作出了批示“同意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資金作質押擔保,向中國銀行郴州分行貸款1000萬元”。
當年10月,周吉以開發宜章縣四方井步行街項目“缺拆遷費用”爲由,再次求助雷淵利。這一回,兩人乾脆把李樹彪也拉了進來,商定三人利益平分。隨後,以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存款作質押,用郴州市第三建築公司的名義從銀行貸款650萬元,並將該筆貸款劃到了周吉的戶頭。
除了爲周吉提供貸款質押擔保外,2004年1月,雷淵利通過某公司董事長許某某和李樹彪等,以該公司職工集資建房的名義,從宜章縣公積金管理部貸款1000萬元。
耐人尋味的是,庭審期間,當公訴人在法庭上詢問雷淵利是否知道挪用公積金屬於違法、對住房公積金使用的相關管理規定是否清楚時,雷淵利的回答出乎意料:“我是主任,應該來說我知道,可是我這個人學習不認真,所以有關條文都沒有注意研究。直到被省紀委‘雙規’,在那裏看了後才知道動了就是違法。”
“雷淵利不斷地從他的‘權力銀行’中回收着利息,但最終賠上了自己。”一位曾與雷有過多次交往的媒體從業者作出如此概括。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馬長生認爲,雷淵利案具有一定共性,預防腐敗關鍵要抓緊反腐敗的機制建設和制度建設,才能從根本上控制、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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