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衛生局獲悉,爲了規範醫療市場秩序,本市將加強醫療機構名稱審批工作。今後,標稱“天津XX醫院”、“全市XX醫院”、“XX中心”的醫療機構,都必須經市衛生局審覈批准,而且醫療機構不得再使用含有“疑難病”、“專家”、“國際”、“環球”、“東方”等文字的名稱。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件》規定,醫療機構如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等,內涵有嚴格界定。按照市衛生局的規定,醫療機構的名稱中只要含有“天津”、“全市”、“津”等字樣,而且不以區、縣行政區劃名稱爲識別名稱;或者以“中心”作爲醫療機構通用名稱,以及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都要由市衛生局審覈批准。另外,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爲識別名稱,確有需要也必須由市衛生局審覈批准。
市衛生局同時強調,今後本市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不得使用含有超越該醫療機構行政區域或類似含義文字的名稱,如“世界”、“國際”、“環球”、“世紀”、“亞洲”、“東方”、“華北”等名稱;醫療機構名稱所含的診療科目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覈准的診療科目相一致,不能“以大冠小”,誤導和欺騙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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