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週刊刊載文章稱,中國基層法院正在面臨“民告官”案件大幅增長的訴訟壓力,行政案件呈持續上升態勢。有的省市基層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就比上年翻了一番,有的基層法院甚至增長了200%。而自從1989年中國頒佈行政訴訟法至今,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已經超過一百多萬件。
文章指出,行政訴訟案件社會影響大,來自各方面的壓力也大。既要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不犧牲行政管理秩序,法院常常左右爲難。比如,一些“民告官”的重大環保案件,依法應該判政府部門敗訴,但判了也執行不了,地方財政無力賠償農民;不判政府部門敗訴,又何談保護公民權益?還極易導致社會的不穩定,造成涉法集訪和羣體事件。面對這種兩難選擇,法院只能選擇“硬判”,但結果往往是“案結事不了”——或者政府勝訴百姓鬧事,或者政府敗訴執行不了。
接受採訪的法官普遍表示,地方政府對行政案件的干預不同程度存在。輕者表現爲批條子,嚴重的甚至直接抓走當事人。個別法院領導因此怕工作搞不好添“亂子”、得罪政府少“票子”、失去選票丟“帽子”,在行政案件中只有屈服於壓力。
此外,當前行政案件審理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多,常常讓法官覺得“無法可依”和進退兩難。一是法律沒有規定的內容。例如,在徵地安置補償中,“空掛戶”怎麼認定?“城中村”居民如何補償?“前三年的平均產值”怎麼認定?又如在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認定,以及與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如何掛鉤等問題,法律均沒有明確規定。以至法官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感到“於法無據”;
二是已有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抽象,可操作性差。例如,對於哪些應當認定爲工傷、哪些不應當認定爲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兩條,無法應對現實社會的千奇百怪的工傷認定情形;
三是已有的法律規定表現出了嚴重的滯後性。比如有關征地安置補償標準明顯偏低,不能解決老百姓的後顧之憂。將之作爲判案的依據,很難取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結果是“官了民不了”或“民了官不了”;但如果不作爲判案的依據,很顯然違法且無法下判,人民法院面臨兩難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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