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原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劉志祥故意傷害、貪污、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法院認定劉志祥犯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宜昌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劉志祥在任漢口火車站站長期間,被害人高鐵柱因車站招待所轉租一事,多次找劉志祥索要賠款,劉未予以解決,後劉志祥得知高鐵柱準備與他人一起到有關部門舉報其違法犯罪問題,便指使無業人員彭支紅(已判刑)去“修理”高鐵柱。在劉志祥的多次催促下,彭支紅邀約並指使馮立海(已判刑)毆打高鐵柱。2002年12月8日,馮立海邀約“長毛”(姓名不詳,在逃)等人攜帶彈簧刀、鐵管等兇器,竄至高鐵柱住處,對高進行毆打,馮持匕首朝高的右大腿等處連刺數刀,致使高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同時審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劉志祥利用其擔任漢口火車站站長和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指使財務人員、工作人員和下屬單位負責人等從漢口站“小金庫”中取出鉅額款項,以外出學習、考察、辦事、旅遊、需要用錢、“感謝”有關方面等名義,採取無條和白條領款等手段,單獨侵吞或夥同他人私分公款,貪污公款及公物折款共計人民幣1227萬元、美元58萬元、歐元13.5萬元。其中劉志祥個人實得現金及物資折款共計人民幣1144萬元、美元52萬元、歐元3.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在此期間,劉志祥利用職權,先後160餘次收受工程建築商、車票代售點負責人和所屬工作人員等的鉅額款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所得現金及物資折款共計人民幣1435.4萬元。
法院同時還查明,有關機關依法扣押、凍結被告人劉志祥財產的數額特別巨大,扣除其個人及家庭成員合法收入、個人貪污受賄所得、違紀款物等外,還有共計527.5萬元、美元88.744萬元、歐元5.8萬元、港幣120.473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法院同時認定,被告人劉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動交代自己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並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爲,贓款贓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由於被告人貪污、受賄的罪行特別嚴重,對其要求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採信。
據此,根據劉志祥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悔罪表現及其社會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劉志祥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判決對劉志祥4000餘萬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劉志祥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