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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調整本市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標準。
調整待遇計發基數。自2006年5月1日起,計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因工(公)死亡一次性給付其家屬喪葬補助金、撫卹金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給付其家屬救濟費的基數由1484元調整爲1683元。具體計發待遇按《二00六年度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標準表》中相關支付項目執行。
“失業人員”同戶籍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委託人在其死亡後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失業人員”生前申領失業保險金街道勞動保障中心提出申請:1、“失業人員”死亡醫學證明或其他死亡證明;2、“失業人員”戶口簿、《就失業證》;3、供養親屬所在學校開具的在(中、小)學就讀證明;4、街道(或鄉鎮)辦事處開具的供養親屬未從事有報酬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具的工傷鑑定材料;6、直系親屬或委託人身份證、委託書。
街道勞動保障中心初審後,符合條件的,填寫《失業人員享受一次性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覈,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報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複覈同意後支付。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於每月五日前向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報送當期失業人員死亡供養直系親屬待遇資金需求計劃,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覈後隨當月失業保險金一併撥付。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接到市局撥付資金,五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注入失業人員原領取失業保險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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