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可能是中國最自由、又最尷尬的“嫌犯”了。在海南省,雷夏雨是自由人;一出海南,他卻成了警方網上追逃、隨時可能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
今年“五一”節,雷夏雨仍過着“在逃”的日子。
此前的4月22日,雷夏雨“在逃”的第1408天,他和朋友們正在海口市瓊渡江的一艘遊船上晚宴,席間雷夏雨談笑風生,不時發出爽朗的笑聲。
很少有人知道,雷已經以“在逃”的身份,在海南度過了4年光陰。
本來他可能會在商人的道路上順當地走下去,然而,2001年底的一場煤炭交易紛爭,改變了他的命運——400萬“詐騙”罪名驟然降臨。廣東警方與海南警方爲他上演追捕與截留戲劇,隨後兩省警方在此案上長達4年對立僵持,直至驚動公安部、最高檢察院、中紀委等。至今,案件雖經最高執法機關多次調停,但尚未解開癥結。
跨省抓捕被當地警方截留
2002年6月14日,雷夏雨與律師從海口一個茶館走出來,迎面一羣公安上來摁住他,給他戴上手銬塞進車內,車子駛向海口碼頭。
這是廣東湛江警方對雷夏雨實施的“網上案犯”抓捕行動。行動前夕,湛江公安局通過海南省公安廳行動技術處的手機偵查,獲知他的行蹤。
一個多小時後,海口的碼頭上,即將出海的湛江警方一行人,突然被呼嘯而來的幾輛警車團團圍住。一個人下車喊道:“我們受海南省公安廳的指令,這個人(雷)不能帶走,你們所有人現在都上車。”
很快,雷夏雨又被押上了海南警方的車。湛江警方的人馬也都被帶到海南省公安廳。
原來,海南公安廳事前接到雷夏雨家人申請,請求保護。在獲知雷在海南境內被抓捕的消息後,海南警方立即趕到碼頭與湛江警員交涉,於是出現上述一幕。
在聽取湛江警方提供雷夏雨涉嫌400萬詐騙的事實和理由後,海南警方認定該案是一起正常的民事糾紛,並不構成合同詐騙,當即要求湛江警方釋放雷夏雨。跨省前來抓捕的湛江警方只好放人。
已經被押到車上,險些被帶到湛江的雷夏雨就這樣戲劇性地恢復了自由。
回憶起3年前的這場追捕與截留,海南省公安廳經偵支隊一位參與此案的警官記憶深刻:“這個案件是經濟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必須要我們經偵處審覈。事先他沒有通過我們公安廳經偵部門,僅通過拘留證等找到行動技術處協助抓人,避開了真正的案件主管部門,程序上是不對的。”
“如果事實不清,我們也不敢這麼做,他這個事兒明顯不是詐騙!”海南省公安廳原副廳長宋澤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那麼,究竟是一起怎樣的案件,引發了兩省警方截然相反的判斷?
事件還要從2001年說起。
“詐騙”事實因何而來
2001年,雷夏雨所在的廣東煤炭運銷公司與湛江市燃料總公司結成煤炭運銷合作伙伴。當年3月,總經理雷夏雨與湛江市燃料總公司完成了一單1.7萬餘噸的煤炭購銷業務,並結清全部貨款。有了第一次愉快的合作,增強了雙方彼此的信賴。
11月,雙方再次合作,約定12月前向韶關電廠供煤3萬噸。因時值年底,煤源緊張,雷決定利用陽泉礦業給子公司的指標購煤3萬噸,以完成這單業務。在得到陽泉礦業同意後,湛江公司向廣東省煤炭運銷公司提供400萬元購煤資金,前往陽泉礦業購煤。
雷夏雨的愛人王某介紹:2002年1月份,陽泉礦業將1.3萬餘噸煤炭發出,但由於廣東電燃以合同超期爲由,不予接受。無奈之下,雷及時將這批煤運往行情看好的寧波,由於這時的煤價上漲,湛江燃料公司感到約定每噸20元稅後利潤太少,向廣東煤炭運銷公司提出增加到50萬元,雙方由此引發矛盾。
2月,雷夏雨去越南出差。湛江燃料公司向湛江市公安局報案,稱雷夏雨詐騙該公司400萬元購煤款,並已攜款潛逃,要求立案調查,追回購煤款。湛江公安局接到報案後,以“合同詐騙”罪名立案偵查,這時的雷夏雨變成了攜款外逃的“詐騙”嫌疑人。
2002年3月14日晚8時,雷從越南歸國。第二天早上8點左右,湛江警方几名民警上門將雷帶到了廣州市公安局,進行了18小時的訊問後,將雷放回。“訊問中反覆要求我丈夫再補給湛江公司50萬元利潤。”王某告訴記者。
3月16日,雷夏雨帶着湛江燃料公司的人員到浙江鎮海碼頭指認堆放在碼頭上的1.3萬噸煤炭,並準備移交給湛江燃料公司銷售,但因湛江燃料公司提出一些要求雷夏雨沒有答應,雙方未能達成協議。4月1日上午,湛江警方再次找到雷夏雨,要求雙方坐下來協調,雷夏雨認爲這是公司之間的利益糾紛,公安機關無權插手。
6月13日,湛江警方兵分兩路,準備將雷及正在寧波銷售煤炭的海南分公司經理王鬆輝刑拘。抓捕雷的行動因海南省公安廳的“劫走”而夭折;另一涉案人王鬆輝則被抓捕歸案。14天后,湛江警方在報捕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王鬆輝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將其釋放。
2002年10月,湛江公安局未經法院裁判,決定將碼頭上的1.2萬多噸煤炭交由湛江燃料公司變賣,同時,湛江公安局還將雷夏雨的公司掛在銷售中間商賬上的40萬元現金划走,交還給了湛江燃料公司。至此,湛江燃料公司討回了其先前墊付的400萬元購煤款。
兩省警方意見相左
“湛江公安局插手民事糾紛,是在扮演爲企業討債的不光彩角色。”雷的妻子王女士憤慨地說。事情發生後,丈夫雷夏雨認爲湛江公安局導致他損失了上百萬元,要求當地公安機關給個說法。誰知事情的發展出人意料,湛江公安局不僅沒有撤案,還將雷作爲詐騙嫌疑人上網追逃。
富有戲劇性的是,原本失去“自由”的雷夏雨受到了海南省警方的保護,可以自由生活在海南境內。廣東警方要抓的上網逃犯,海南警方不僅不協捕,反而“劫走”了雷夏雨。
對此,海南省公安廳原副廳長宋澤江提出:公安部爲遏制地方公安部門利用公權力插手經濟糾紛,專門規定“對涉及經濟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必須要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配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機關經審查是利用公權插手經濟糾紛,則可以拒絕配合。”這也是一種異地監督。
海南省公安廳的這種監督,湛江市公安局並不領情。在其上報給湛江市紀委的彙報材料中,湛江市公安局認定雷夏雨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的事實是:一是他在合同履行初期,將購煤專用資金用於扣除個人債務116萬元;二是在合同變更執行期間,隱瞞煤炭去向;三是將煤炭的銷售款用於償還子公司的個人債務和投入股市。
對此,雷妻則說:“陽泉礦業收到錢後,說海南分公司曾欠其貨款116萬元,決定從400萬購煤款中抵扣,只能提供284萬元的煤炭。當時我們強烈反對,但後來陽泉礦業強扣了這筆錢,只同意在煤炭價格上給予適當優惠。另外年底鐵路運輸緊張,陽泉礦業拖到次年1月纔將1.3萬噸煤炭發出,因爲交貨已經逾期,買主拒絕收貨,這才轉道他處,期間我們一直與燃料公司保持聯繫,這從電話清單就能證明。”
事情發生後,因爲廣東警方堅持雷夏雨“有罪”,兩地警方對雷是否構成詐騙犯罪存在不同認識。海南方面爲了慎重起見,將此事上報公安部,得到上級指示:要求兩省公安廳各自召集權威部門召開研討會,對該案的書面意見上報公安部定奪。
就這樣,此案發展到了必須由公安部出面的地步。
公安部協調沒有結果
2004年10月27日,按照公安部的要求,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組織召集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高院的權威人士對該案進行了論證,最終一致認爲,雷夏雨沒有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的故意,不存在詐騙行爲,更不存在攜款外逃的事實。湛江公安局利用公權插手經濟糾紛,是一起嚴重的違法事件,所以,海南警方的行爲是在保護老百姓的利益,保護合法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害。
曾參與雷案論證會的海南省高院刑庭庭長賈佩認爲:合同詐騙罪的特徵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本案沒有犯罪行爲。雷夏雨確實有違約的地方,他改變了結算方式和到貨地點,但這是屬於民事法律關係調整的範圍。廣東運銷公司和湛江公司簽訂的《聯營協議》名爲聯營,實爲借貸。
海南省公安廳原副廳長宋澤江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這是一宗典型的民事糾紛,海南警方據理力爭的行爲是在保護屬地居民。現在只能等公安部的協調結果,否則,廣東警方不能到海南抓雷夏雨。
而在湛江市公安局就雷夏雨合同詐騙案查處情況向市紀委所做的彙報上,記者看到這樣的意見:2002年6月26日下午,由廣東省廳經偵總隊商貿科牽頭,廳法制處和湛江公安局經偵支隊召開了座談會,就雷夏雨合同詐騙案定性問題進行了專門研討。
會議認爲:此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以雷夏雨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查處沒錯。“海南省公安廳不顧事實、不顧法律,擅自放走已抓獲犯罪嫌疑人雷夏雨的做法嚴重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辦案協作的有關規定,現在反過來向部裏告我們違法辦案,要堅決駁斥!”
對此,公安部經偵局合同詐騙處一位趙姓同志稱,2004年9月3日,爲解決雷夏雨合同詐騙案的定性問題,公安部二局召集廣東、海南兩省公安就實體問題再深入論證,形成書面意見給公安部。但至今他們還沒接到廣東省公安廳的意見,所以現在雷案還沒結果。
就這樣,雷夏雨“合同詐騙”一事陷入僵局:兩地警方意見對立、互相指責;誰對誰錯,公安部未有明確指示。當事人只能陷入“在海南無罪,在湛江有罪”的尷尬狀態。雷戴着“網上在逃犯”的帽子申訴至今。
何時了結難以確定
記者專程到湛江市公安局、檢察院採訪,但被其宣教處告知,此事尚未結案,不便接受採訪。
目前,由雷夏雨擔任總經理的廣東煤炭運銷公司和海南分公司的業務陷入完全停頓狀態,據其稱,累計經濟損失達數百萬元。記者到湛江市燃料總公司原址採訪,被告知該公司也已經在去年解散。
據瞭解,上個月公安部又派專人到廣東省公安廳協調。
針對雷夏雨一案,雷夏雨的代理律師崔武說:如果兩地主管部門能夠比較全面地瞭解事情的全部情況,做到客觀公正,則對案件性質作出結論應該不是很難。
“現在對這起案件做出裁決,其意義已經超出了案件本身。司法機關不能杜絕發生一些衝突。唯有建立衝突的速裁機制,公民的權利纔會在執法紛爭中多一些保障。而做到這一點的前提只能是,放棄本位主義,丟掉地方保護主義。”
記者從公安部瞭解到,由於此案的批捕經過湛江市檢察院,所以解決問題已不能僅僅是公安部。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要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對此案做出複覈,並儘快上報復核結果。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一位知情人透露,目前檢察院正在複覈此案,初步認定該案詐騙事實證據不足。但何時最終結案,難以確定,因爲尚有諸多複雜問題需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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