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涉黃:都是“搜索引擎惹的禍”?
4月9日,千龍網、搜狐、新浪、網易、TOM、中華網、百度、北青網、中國搜索等14家網站聯合向全國互聯網界發出了文明辦網倡議書,宣稱將堅持《倡議書》中文明辦網的原則,杜絕不良信息,共同建設綠色網絡空間與和諧的互聯網秩序。
然而,就是在社會各界疾呼“構建綠色、和諧的網絡空間”的主論調下,卻有些不和諧的因素。就在幾天前,奇虎網總裁在首屆中國互聯網社區大會上宣稱,“奇虎並不屬於社區網站,而是屬於社區搜索引擎”,“既然不是網絡社區,奇虎網自然就可以不受《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限制。”也就是說,由於所有出現在奇虎網首頁上的鏈接都不是直接發佈在奇虎上的,而是通過“網絡機器人”(一種特殊的電腦程序)抓取並自動生成的,這樣奇虎就可免除一切其在法律上的內容監管責任了。
內容免責:金蟬脫殼還是掩耳盜鈴?
齊向東只用一句話,就把奇虎網的一切內容監管責任統統丟給了旗下的數千家自合作網站和社區。倘若這樣的邏輯成立,豈不是所有的涉黃網站都可以拿“搜索引擎”爲自己開脫,都可以利用這一法律漏洞逃避司法打擊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無論是國家政府、行業還是網民都決不可能容忍任何人用“金蟬脫殼”的花招堂而惶之地幫自己避開《規定》的約束。
然而,實際互聯網上懂得利用“內容免責聲明”的網站又何止一家。據瞭解,僅在國內就有數以千百計的網站,正堂而惶之地從互聯網的積角旮旯力裏拼命尋覓,一旦找到了那些讓人看了臉紅耳熱的“帶色話題”就利用“機器人”之手恣意抓取過來,放在自己的網頁上以吸引網民眼球、牟取暴利。
試想,倘若“內容免責”真能防守兼備,使網站避開法律制約不致因涉黃問題而引火上身,那如此下去互聯網上豈不沆瀣一氣,還有何“綠色”可言?
質疑司法:網絡監管是否存在真空?
難道果真是現行法律法規存有漏洞?筆者帶着疑問撥通了有關部門的電話,並得到了這樣的回答。
按照《規定》的解釋,電子公告服務是指“在互聯網上以電子公告牌、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爲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佈條件的行爲”,這其中並未包括某些新興的網絡社區。因此,發表在某些網絡社區裏的很多不良信息確有可能會逃脫監管。
但是,《規定》中的條文只是以列舉的形式來解釋“電子公告服務”,而且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窮舉出所有的電子公告服務形式,加之網絡社會不斷髮展,其形式也必將有着巨大的發展和變化。既然,國家制定《規定》的時候不可能預見到互聯網的發展和變化趨勢,就只能以“列舉”的形式來解釋“電子公告服務”,因此,即使這些新興的社區網站並未在《規定》所列舉的項目之中,但其實也已包括在其範疇當中了。
結論是顯而易見的。對於《規定》裏提到的內容責任,無論是網絡社區還是搜索引擎,任何形式的網站均將受到同樣的約束力。同樣的道理,假如某些網絡社區、某個裏視頻形式的不良信息也不在法律列舉的範圍之內,而可不受法律約束的話,那麼是否意味着現實社會中含有淫穢文字的書刊是色情故在打擊的範圍之列,而含有淫穢內容的視頻光盤就不是色情反而不在打擊範圍之列了?這樣的邏輯豈不是荒唐透頂?
專家建議:網絡掃黃還須面面俱到
不可否認,互聯網是高科技的產物,這使其負面效應也存在着極其複雜的多樣性和更多的變數。如果說網站“涉黃”由來已久,那麼“流氓軟件”就是一種最新的互聯網犯罪形式。去年由北京市網絡行業協會主辦的網絡調查中,20多萬網民投票將“流氓軟件”評爲互聯網公害。
對此,瑞星公司副總裁毛一丁分析認爲,與過去的惡性病毒突然爆發相比,“流氓軟件”是一種“商業小偷”,它們以“強制、隱瞞、欺騙”用戶爲最基本特徵,它們無一例外地都懷着各種不可告人的商業利益(如搶奪用戶資源、加載廣告軟件等),批上誘人的外衣,“悄悄潛入”網民的錢包,無恥地盜取暴利,給全社會造成了更大的損失。
據瑞星發佈的《2005年安全報告》透露,某國內網站藉助“流氓軟件”偷換網民IE瀏覽器的首頁,僅用短短三個月的時間就使自己的全球排名從零上升到前500位。如今,能夠控制網民的瀏覽器、亂彈廣告等常見的“流氓軟件”,也已成爲網民司空見慣的事情。歸根結底,無論是“流氓軟件”還是網站“涉黃”,多少年來“網絡流氓”掃而不除的根本問題還是在於暴利的誘惑。
網絡掃“氓”:靠自律而不是靠忽悠
互聯網Web2.0的熱潮勃然興起,不僅導致了每天都有數以百計的網絡公司打着Web2.0旗號橫空出世,更使得社區、BBS等互聯網初期的產物也都“脫胎換骨”,甚至連“網絡流氓”們也跟着升級到了2.0版本。對於每一家互聯網企業而言,除了追求經濟效益和自身的快速發展之外,還有一個義不容辭的職責就是加強自律,創建健康、和諧的網上精神家園。對於廣大網民及風險投資商而言,更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警惕有人把新技術巧妙包裝成誘人的噱頭,炒作概念混淆視聽,以達到忽悠大衆、忽悠資本和牟取暴利的罪惡目的。
只有這樣,即便某些頑固不化的“網絡流氓”堅持不肯“從良”,起碼也不致讓他們“小人得志”。(文/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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