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最近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遞交一份起訴意見書,以“涉嫌侵犯商業祕密罪”起訴4名科技人員,揭開了該市一起重大商業祕密侵權案的內幕。
據起訴意見書陳述,犯罪嫌疑人翟洪達(化名李世傑)、王文良(化名王東方)、尤來方(化名應明)、韓箴賢(化名韓信玉),均爲蘇州聯氟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氟公司)管理人員,均因涉嫌侵犯商業祕密犯罪被依法逮捕或取保候審。
浙江藍天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天公司”)有關人士介紹,翟、王、尤、韓4人及在逃的杜國浩和另案處理的戴國橋原均爲該公司管理和技術骨幹,分別擔任副總經理、副總工程師、研發部經理助理等職。
藍天公司成立於2000年11月,由浙江化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國家消防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6家法人單位共同發起設立,是目前國內消耗臭氧層物質(ODS)替代品技術開發實力最強、品種最全、產業規模最大的高科技企業,爲“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和“浙江省環保產業骨幹企業”。至今,該公司已完成多項國家科技攻關項目和部省級項目,取得了7個系列的研究成果,獲得22項國家發明專利,並獲得多項國家、部省級科技獎項。
2001年9月開始,在藍天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的杜國浩、副總工程師王文良、銷售部經理戴國橋、研發部經理助理翟洪達、課題組負責人韓箴賢和原下屬控股子公司總工程師尤來方等6人先後離職。
如此關鍵崗位的高管集體出走,這在企業界已屬罕見。而更讓藍天公司震驚的是,6人離職後在短短不到一個月,就在蘇州成立了一家蘇州聯氟化學有限公司(簡稱蘇州聯氟公司)。他們利用在藍天公司任職時獲取的專有技術和銷售渠道,生產和銷售藍天公司獲得浙江省科委授予技術成果獎的同類產品。
發現上述問題後,藍天公司於2003年7月以杜國浩等人及蘇州聯氟公司涉嫌侵犯該公司商業祕密爲由,向杭州市公安局報案。
據杭州市公安局查明:2001年10月,王文良以屠苗穎(翟洪達妻子)的名義與股東徐月平共同出資800萬元成立蘇州聯氟公司,並由屠苗穎任法人代表(2003年4月法人代表變更爲王文良),王文良岳父方爐榮、尤來方岳母何菊香等人任公司董事。
2001年5月至2002年4月,杜國浩、翟洪達、王文良、尤來方、韓箴賢、戴國橋等人先後從藍天公司辭職後,到蘇州市吳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聯氟公司,其中杜國浩化名徐沛陽任總經理、翟洪達化名李世傑任生產部經理、王文良化名王東方任董事長,尤來方化名應明任總工程師、韓箴賢化名韓信玉任質檢部經理、戴某化名鍾雨農任內貿部經理。上述6人均以王文良名義出資並在王文良所佔62%股份名下持有不同比例股份。
杜國浩、翟洪達違反藍天公司科學技術保密規定、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保密協議及辭職時所簽訂的保密協議,將在藍天公司工作期間所掌握的生產HFC—152a、HCFC—142b、HFC—143a產品的兩套聯產技術非法披露。並夥同王文良、尤來方、韓箴賢、戴國橋在蘇州聯氟公司非法使用該技術,生產並銷售上述產品。
據藍天公司有關人員根據海關資料測算,近三年來蘇州聯氟公司銷售相關產品銷售額近5億元,直接和間接損害藍天公司實際利益已超過1億元。
杭州市公安局認爲,蘇州聯氟公司翟洪達等人的行爲已觸犯《刑法》第219條、220條規定,涉嫌侵犯商業祕密罪。
據瞭解,對本案有關技術,藍天公司耗資近2000萬元、歷時多年,經過小試、中試等許多環節才取得成功,蘇州聯氟公司則在短短數月就投入規模生產經營。
之前,杭州市公安局也已委託國家科技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對本案有關技術作出權威技術鑑定。該鑑定認定:蘇州聯氟公司生產HFC—152a/HCFC—142b的工藝流程與藍天公司的工藝流程基本相同,蘇州聯氟公司聯產HFC—143a/HCFC—142b的氟化反應控制指標與浙江藍天公司的氟化反應控制指標也基本相同。鑑定還認定:藍天公司提供的氯乙烯法液相氟化聯產HFC—152a/HCFC—142b的《帶控制點的工藝流程圖》中包含有非公知技術信息。
但令人費解的是,此案公安機關立案後,由於種種干擾因素的影響,不僅主要嫌疑人杜國浩至今未能逮捕歸案,蘇州聯氟公司如今依然在生產已被有關部門認定爲侵權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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