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行政行爲應兼顧合法性與合理性原則
儘量平衡公共利益個體利益協調一致
履行聽證程序保障利益相關人蔘與權
5月9日,黃山景區管委會綜合治理辦公室就廣受公衆質疑的“禁售方便麪”事件作出解釋,稱出臺這一禁令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不料,此番迴應一出,再次引發強烈爭議。景區的解釋是否站得住腳,筆者近日採訪了法律學者,對此進行解析。
景區迴應:頒佈禁售令於法有據
“五一”黃金週前夕,黃山景區管理部門發佈通知,明令禁止在黃山景區內銷售方便麪。這一做法隨即遭到媒體和公衆的廣泛質疑。面對輿論風波,黃山景區管委會綜治辦主任許成嶺出面作了詳細說明。據介紹,這一禁令是依據1989年4月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作出的。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風景區內服務網點和公用設施佈局由管委會統一規劃”、“管委會可以根據安全和環境衛生的需要,規定禁止經營的商品、服務項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裝物品種”。
針對景區禁止銷售方便麪而帶來的一些問題,這位負責人表示,管理部門正在進行相關調研,採取相應措施,保證禁售後遊客對方便食品的需求。這些措施包括:在旅遊高峯時段對遊客自帶的方便麪不加以限制;對景區內的餐飲進行重新規劃,讓不願品嚐風味餐的遊客選用到低價的方便快餐;對方便快餐的價格實行限價制等。
儘管有上述解釋,大量遊客和景區經營者還是對禁售令表示質疑。
專家解析:行政合法性與合理性相平衡
《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能否作爲景區管理部門制定政令的法律依據?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成棟認爲,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該法規將景區內的部分規劃、環境衛生的管理權授給了景區管委會,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管委會的決定與法律法規等上位法沒有相牴觸。這一禁令之所以引起廣泛爭議,原因是該禁令的作出沒有遵循相應的程序,缺乏合理性,因而造成公衆在情感上難以接受。
王成棟認爲,在行政法上,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手段,不僅受行政合法性原理的約束,而且受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約束,即行政執法行爲不僅應當合法,而且應當合理,合乎公衆的情感。制定和推出一項行政命令,除了要於法有據外,履行公正的程序也是保證行政行爲合理性的重要條件。從這起黃山禁售令事件可以看出,它反映的是公共利益(景區環境保護)與個體利益(如承包戶的自主經營權、遊客的自由消費權等)之間的衝突。一方面,黃山作爲世界自然文化遺產,需要政府來維持旅遊秩序和保護自然環境;另一方面,在出臺保護性的行政措施時,還要考慮景區經營業戶及遊客的利益訴求。黃山風景區管理部門在作出禁售決定之前,可以考慮召開聽證會,讓利益相關人和公衆充分表達利益訴求,廣泛聽取民意。這既能維護程序的公正性,又能確保政令順暢執行,實現制定這一行政措施的初衷,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應。在出臺政令時,如何平衡行政行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協調一致,需要引起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視和思考。
新聞回放
“五一”前夕,黃山風景區綜合治理辦公室發出通知,以保護衛生環境爲由,要求風景轄區各經營單位、承包經營戶立即停止銷售方便麪;違者一經發現立即沒收所售商品,情節嚴重者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此消息經媒體報道後,引起公衆的廣泛關注,也遭到部分旅遊者和經營業主的強烈質疑。
公衆反應
一位“博友”在博客上對禁售令的邏輯進行分析:首先,除了方便麪,其他許多飲料食品也有包裝袋。如果一律禁售,將給觀光遊客帶來不便;如果不禁售,又有違頒佈禁售令的初衷。其次,遊客花錢進入景區遊覽,商家進入景區開店設攤,已經支付了包括環境治理的費用,應履行環境治理職責的正是收取了費用的景區管理部門。再次,製造垃圾的是人而不是方便麪,僅靠禁售方便麪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有網友質疑,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一個風景區綜治辦,竟可以就一種商品的市場準入作出法規性質的禁令,不知依據何在。
有律師評價:風景區管理部門理應從自身入手,成立專門機構,組織專職人員進行整治,不斷提高環境保護的能力。發佈禁令其實是把自己的義務轉嫁給了商家和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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