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瑣事兩個鄰居發生糾紛,其中一人手拿菜刀要求對方賠禮道歉,不料“受威脅”者奪回菜刀,將對方砍傷。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傷人者有期徒刑1年半,因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以量刑過重爲由提起上訴。日前,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了原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杜某是上下樓鄰居,案發當日上午8點,杜某養的狗和李某養的雞在樓下打鬥,杜某與李某爲此各不相讓發生爭執並廝打起來,被其他鄰居勸開後,杜某認爲自己吃了虧,返回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到樓上找到李某,要求李某向他道歉,李某將菜刀奪下,用刀將杜某頭部、腕部砍傷。事後李某主動委託鄰居打電話報警。經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杜某的傷情已構成輕微傷(偏重)。在案件審理期間,李某賠償杜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2000元。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半。李某認爲量刑過重,其辯護人也提出李某身體多病,是初犯且已經賠償被害人,又具有自首情節等,應對其適用緩刑而提出上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李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李某及其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綜合李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自首等,在法定幅度之內量刑並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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