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人曾某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賴某之子被扶養人生活費、鑑定費用3.6萬餘元,並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邢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5年11月1日,被告曾某駕駛小型拖拉機,因車胎泄氣,致使拖拉機向左側偏轉,與相對方向的由賴某駕駛的中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賴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曾某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曾某駕駛的小型拖拉機車主是邢某。
被害人賴某的遺腹子於2005年12月23日出生。原告賴某之子因去福州做做親子鑑定支付鑑定費用6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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