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上行駛的機動車越來越多,交通糾紛也由此增多,不少駕駛員都遭遇過或大或小的交通糾紛,有的甚至不得不對簿公堂。在成訟於法庭的交通糾紛中,原被告雙方往往爲誰來賠償和該賠多少爭執不休。這兩個問題也是廣大駕駛員較爲關心的問題。
在此,記者結合具體案件採訪了相關人士,以案說法。
誤工損失怎麼算?
出租車司機小劉因被人打傷,出租車停運了兩個多月。爲索要賠償,小劉將對方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參照國營同行業駕駛員的年收入標準,按54.4元/天賠償小劉誤工損失費。小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後,法院維持原判。小劉隨即提起申訴。小劉及其代理人提出,出租車司機與領取工資的一般駕駛員有着本質上的區別,故不能以後者的收入標準作爲參考基數。後該案經法庭主持調解結案,小劉按當地個體出租車司機的平均收入100元/天標準獲得誤工費賠償。
針對上述案件,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分析,出租車司機是靠經營獲利,而一般駕駛員是靠付出勞動力獲取報酬,一審判決將出租車司機混同於一般駕駛員,顯屬不當。並且,通過測算,一名出租車司機每天的經營成本,包括出租車的折舊及日常維修保養等大約爲50元左右,如果按一天54.4元賠償損失,顯然不能體現我國損害賠償的“填補原則”。涉案出租車司機作爲個體工商戶,每月按8%的稅率向國家繳納240元稅款,由此可推定計稅基數爲3000元/月,該數額應視爲同行業收入標準。
撞折他人手掌賠多少?
司機老王駕車不慎將一名行人的右手手掌骨撞成骨折,而這名受傷者是一名小提琴演奏者。由此,在雙方對簿公堂時,作爲原告的受害人除讓老王承擔醫療費等損失外,還以手掌骨受傷對自己今後拉琴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爲由,要求老王賠償10萬元經濟損失。老王則認爲原告的傷經司法鑑定不構成殘疾,勞動能力並未受到影響,故不應該賠償此項損失。此案經兩審審理後,法院考慮到傷害後果對原告的職業影響及造成的精神痛苦,同時考慮老王的生活狀況,針對上述爭議點,判決老王賠償原告1萬元損失。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文禮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案件中的原告自幼練琴,成年後又以拉琴爲業,所以,手掌骨骨折給其造成的影響可想而知。法院將原告的受傷部位與其職業特點聯繫起來,充分考慮手部受傷給原告造成的巨大精神損害後果,同時結合賠償責任人的賠付能力,最終作出了由被告賠償原告1萬元損失的判決結果。可以說,該結果體現了以人爲本的司法理念。
幫忙出意外該不該獲賠?
某地交管部門在處理一起兩車相撞交通事故時,因拖車不足,交警打電話叫來了朋友老張,讓老張幫忙拖車。而老張在駕駛自己的小貨車運輸事故車輛到指定停車場途中,與另一輛大貨車相撞,老張死亡。經認定,老張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事發後,老張的家屬將交管部門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那麼,交管部門到底該不該對老張的意外死亡進行賠償?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國強認爲,老張所實施的拖車行爲實際上是交管部門指示的勞務活動,如果交管部門向老張支付一定費用,則應認定雙方形成的是僱用關係;如果不向老張支付費用,雙方形成的則是幫工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無論老張與交管部門形成的是僱用關係還是幫工關係,交管部門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老張的上述行爲僅是對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一種協助,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如果公民在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造成本人死亡,其家人亦應得到公安機關給予的相應補償。並且,既然是補償,當然就與老張在事故中是否具有過錯及過錯大小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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