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共計458.5萬元,曾先後擔任江西省新餘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的鐘宜彩(正廳級)18日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8月,新餘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和新餘市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投資成立全資國有公司新亞新工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鍾宜彩任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2001年6月,新亞新公司與香港金志洋行合資成立了中外合資金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同年8月,鍾宜彩任金亞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
2003年5月,金亞公司將新餘市政府優惠給的94.23畝土地轉讓給新餘市韶嘉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差價款400萬元則被鍾宜彩以韶嘉公司名義入股金亞公司。同時,兩家公司簽訂協議書,規定韶嘉公司不享有股東權利,使韶嘉公司成爲虛假股東,400萬元股權則被鍾宜彩私下擁有。
1994年8月至2003年9月,鍾宜彩利用其擔任新餘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協副主席兼新亞新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爲他人工程承攬、職務升遷等提供關照,20次單獨或夥同其妻謝春娥(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8.5萬元。2003年10月,鍾宜彩利用其擔任金亞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將金亞公司10萬元挪用給他人用於歸還個人炒股的借款,此款至今未歸還。
據此,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鍾宜彩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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