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賄237.7萬元,18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南昌市公路管理局長謝昌文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謝昌文有期徒刑14年,並追繳其違法所得上交國庫。
2004年9月29日,謝昌文任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局長,此前還曾任江西廣昌公路段段長、南昌市公路分局副局長、局長,200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審理查明,謝昌文在擔任江西廣昌公路段段長、江西省南昌市公路分局副局長、局長、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在工程的招、投標及支付貨款等方面提供關照,先後12次收受南昌文羣路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謝某116萬元、5次收受由謝某轉送的建築商林某22萬元、3次收受江西省南豐縣華宇房地產開發公司執行董事鄧某24萬元、2次收受撫州市公路分局工程隊職工尚某21萬元、收受江西贛路通路橋諮詢設計有限公司總經理胡某4萬元、收受瀝青供應商齊某12萬元、8次收受南昌市公路局工程隊隊長塗某26萬元及購物券2萬元。
此外,謝昌文還利用職務之便,爲下屬的職務提拔、工作調動等提供幫助,並先後收受南昌市公路局安義公路段段長謝某等8人賄賂共10.7萬元。一審宣判後,謝昌文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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