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四川省江油市備受社會關人注的“2·14”爆炸案件一審終結,以爆炸手段恐嚇江油市政法委書記馮鋼的纏訴者羅志平,因其行爲已構成爆炸罪;同時非法持有槍支,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兩罪並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分別爲8年和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羅志平,男,生於1966年,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江油市武都鎮下中脊村人。1988年、1997年曾先後因犯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與犯流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2月14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羅志平爲了再次解決自已殘疾賠償一事,攜帶自制的四個炸彈、二個“狗蛋子”和恐嚇信等物品,在江油市中壩鎮解放中路水池巷口攔住江油市政法委書記馮鋼乘坐的汽車,威脅並要求馮鋼爲其解決問題,在沒有得到滿意答覆的情況下,當場引爆一個炸彈,後被趕到的警察當場制服。羅志平於當天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隨後警察在羅志平住處搜出其爲看守魚塘,從周小平(已執行槍決)處購買的自制雙管火藥槍一支。
法院認爲,被告人羅志平在上班高峯期、人口較密集的時段,爲了促使自己已經得到解決的殘疾賠償問題再次得到有關部門的解決,故意引爆自制的爆炸物,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了爆炸罪。同時,被告人羅志平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一支槍支,其行爲已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羅志平辯稱馮書記是在他引爆了一顆炸彈後,才讓他到辦公室去解決問題,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且與本案的發生和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本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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