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興寧礦難中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曾雲高等18名礦主及大徑裏煤炭有限公司,日前被興寧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財務報告罪、單位行賄罪、偷稅罪向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5年8月7日,廣東梅州興寧市大興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0多名礦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725萬元人民幣。事故發生後,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廣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了“國務院廣東省梅州市大興煤礦‘8·7’特別重大透水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經調查認定,大興煤礦“8·7”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國務院調查組圍繞大興煤礦、地方政府和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性質和原因、有關人員的責任及事故背後暴露出來的腐敗問題。
據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忽視煤礦生產安全,違法違規違章生產經營管理大興煤礦,在大興煤礦存在種種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政府停產整頓決定,冒險下井偷採,導致大興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同時,被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大徑裏煤礦和大興煤礦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組織生產開採煤礦,並且經政府職能部門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已構成非法採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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