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2日凌晨2時許,男子劉某某攜帶菜刀至天津市某醫院辦公樓要求醫務人員爲其打針實施安樂死,遭拒絕後又竄至該醫院營養科主食操作間,恰遇被害人劉某用刀拆麪粉袋,劉某某以爲對方欲拿刀砍自己,遂揮刀將劉某頭部砍傷,經法醫鑑定劉某顱腦損傷已構成輕傷(偏重)。一審期間,劉某某被鑑定爲有責任能力,法院據此以故意傷害罪對其判刑1年。後劉某某提出上訴。
二分院辦案檢察官在審閱案卷材料時,細心地發現上訴人的精神狀況存在明顯的問題,遂根據其家屬的請求,委託相關部門對其精神狀況進行重新鑑定,並認定劉某某在實施危害行爲時喪失了辨認能力,屬無責任能力。據此,二分院建議二審法院依據重新鑑定的結論宣告上訴人無罪,同時要求上訴人的家屬切實履行有效的監護職責,對病人進行及時治療。
最終,二審法院採納了二分院的建議,宣告上訴人無罪,並妥善安置上訴人,直接將其送往精神病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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