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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山西左雲礦難事故部分相關責任人員落網,惡意瞞報特大安全事故的謎團不久將被解開。人們想知道,一個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彌天大謊”是怎樣編織的;更想知道,是誰是什麼原因讓瞞報者這樣膽大妄爲、鋌而走險?
近年來,隨着能源市場持續走熱,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礦難瞞報也有增多的趨勢。去年以來就有河北邯鄲、山西寧武等多起礦難瞞報事件被查處。
礦難責任人爲什麼要瞞報事故?原因很明白:礦主害怕承擔鉅額賠償責任,擔心煤礦被關,身陷囹圄;行政責任人想逃避和減輕責任,害怕丟掉官帽甚至刑罰加身。一個個黑心礦主和“保烏紗的昏官”被嚴處,並沒有讓其他責任人在事故到來時徹底放棄隱瞞不報或虛假上報的邪念。
礦難瞞報幾乎成了事故責任人一項可能的選擇,甚至成爲個別人的優先選擇。此時,我們有必要作一番反思。
其一,瞞報是不是經常可以得逞,成爲一種逃避責任的“潛規則”?
如果小事故私了不報、中事故少報,成了一些礦方的習慣動作和“潛規則”,到了真正大事故降臨,他們自然會選擇瞞報或虛報。
其二,瞞報得逞的環境和條件是什麼?是很可能不被發現,或被人發現了也會化險爲夷,或瞞報時有人在背後撐腰、出謀劃策。
瞞報不易被發現,說明行業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管機制在某些地方業已“失靈”,面對監管對象如盲如聾,這種監管機制該是改革整頓的時候了。瞞報被發現了還能化險爲夷,說明“貓鼠”已成一家,監管關係已經變成利益分肥關係。瞞報時有人在背後撐腰甚至出謀劃策,說明權力嚴重異化,成爲腐化的毒瘤,向其開刀絕不能手軟。
其三,瞞報者的代價是什麼?瞞報得逞,礦照開,錢照賺,只有羣衆的生命成了血的代價。瞞報礦難即使被揭露出來,對於礦主或礦方也只是加重經濟處罰,在追究礦主重大責任事故罪中,作爲一個加重量刑的情節。但瞞報事故會延誤救援被困礦工的最佳時機,影響政府的正確決策,無異於具有傷害或害命的直接故意。因此,對其論處應當數罪併罰,讓瞞報事故的礦主在面對礦工生命和金錢的取捨時,作出敬畏生命的選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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