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級法院近日對公安部督辦的福州“2·20”槍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承平、鄭軍(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刑警大隊嶽峯中隊原中隊長)被判處死刑,劉雄(晉安分局刑警大隊原大隊長)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2月,福州人陳信滔與徐承平因合作一舊車交易市場發生經濟糾紛,陳信滔之兄陳信華找來卞禮忠出面干涉,徐承平欲私下與卞禮忠協調,遭其拒絕。
之後,徐承平通過時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的王振忠(潛逃境外)給時任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的劉雄打電話,讓劉雄設法擊斃卞禮忠。
同年2月20日,徐承平和鄭軍、劉雄等人將卞禮忠誘騙到一舊車交易市場辦公室內,鄭軍、劉雄等人向卞禮忠發射子彈150發,致使卞禮忠身中數十彈而亡。隨後,鄭軍等人僞造了卞禮忠持槍搶劫被警方擊斃的現場。
當晚,徐承平指使他人搶走了陳信滔停放在該舊車交易市場內的26輛汽車,經估價,價值324萬元。
卞禮忠被打死後,徐承平指使多人向有關部門作僞證,虛假陳述陳信滔、陳信華、卞禮忠曾向徐承平敲詐勒索,致使陳信滔、陳信華被錯判3年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承平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偷稅罪、妨礙作證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鄭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被告人劉雄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此外,法院還判令繼續追繳受害人陳信滔被搶走的汽車、辦公物品等,返還給陳信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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