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因男方常發黃色短信息騷擾女方,引起女方不滿。爲報復,女方將男方騙至“鐘點房”內,哄騙其脫光衣服後,叫來事先埋伏好的朋友上前拍裸照,並以此手段敲詐男方錢財。昨天,河西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該女子及其同夥皆被處以刑罰。
38歲的女子李某是本市一家商貿公司的老闆。去年11月,李某與男子劉某通過婚姻介紹所相識並開始交往。但在交往期間,劉某經常向李某的手機上發送黃色短信息,對其進行騷擾,引起李某的不滿。同年12月17日,李某糾集朋友張某,張某又糾集無業男子李某某,三人慾對劉某進行報復。翌日上午,李某約劉某到其事先租用的位於河西區梅江一帶的“鐘點房”內,張某及李某某在外等候。當劉某要求與李某發生性關係時,李某假意同意並哄騙劉某脫光衣服在臥室內等候。後李某將早已等候的張某與李某某叫到室內,李某某拍攝了劉某的裸體照。張某則以將該照片曝光爲由,對劉某進行威脅,並強迫劉某寫下內容爲“欠李某某五萬元欠款,春節前還清,否則房子抵押”的欠條。隨後,張某將劉某手包內的手機(價值人民幣600元)及現金2700元搶走。後三人逃離現場。同年12月23日,張某、李某某再次找到劉某索要欠款時被當場抓獲,李某於當月2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李某某及李某目無國家法律,以威脅手段勒索他人人民幣5萬元,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巨大,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在他人不敢反抗的情況下,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考慮到三被告人勒索他人錢財後,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犯罪後,主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敲詐勒索罪,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罰金人民幣5000元。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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