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再次作出重大修改。提請昨日召開的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二審修改稿)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且符合兩個法定條件的,按照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的不同情況,分別承擔80%、60% 、40%、2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擔責三作修改
機動車無過錯撞人到底應該擔當何種責任?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後,各省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時屢起爭議。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進入一審時,草案規定: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51%以上的責任。引發了社會各界爭議,不少機動車駕駛人和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爲51%擔責過重。對此,一審修改稿建議參照北京等地的做法作原則規定。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爲,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關係到對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妥善處理交通事故的關鍵,確定具體賠償比例時應充分考慮立法原意,綜合平衡各方利益。昨日提交審議的二審修改稿,根據四種不同情況劃定了四種賠償責任。
高速公路上撞人賠償不超過1萬元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只有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況下,才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紀文波如是說。
據瞭解,二審修改稿參考廣東、江蘇等省關於減輕責任的做法,在條例中規定機動車一方按一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機動車一方承擔5%至10%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條例關於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的責任和相應賠償比例的規定賠償;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造成損失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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