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兼總經理陸曉明因在公司“委託理財”業務中收受價值人民幣220萬元的賄賂,近日被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記者從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2002年8月,時任科大創新公司董事、總經理的陸曉明爲彌補公司上市期間產生的虧空,與上海華工賽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卞某商定委託理財事宜,約定科大創新作爲實際委託方提供資金交由其進行委託理財,受託方除支付科大創新收益外,還應支付給陸曉明一定的好處費。2002年10月至2003年2月間,在陸曉明與卞某等人共同操作下,科大創新與深圳德誠安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將兩筆總計5000萬元資金交由深圳德誠安公司,該公司又將該筆資金轉至上海華工賽百科技公司用於委託理財。此後,陸曉明收受了卞某送的價值220萬元人民幣的美元和港幣,並將其存放於以其名義租用的深圳發展銀行保管箱內。2003年10月,科大創新股票被人爲操縱暴倉,造成嚴重虧損,陸曉明爲追回委託理財的5000萬元資金,退回了220萬元賄金。
法院審理認爲,陸曉明身爲國有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經手管理公司委託理財業務過程中,收受受託方賄賂價值人民幣220萬元的美元和港幣,其行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於案發前將所收受的賄賂全部退還,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故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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