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貪污受賄被查處的黨員幹部人數一直居高不下,而得到像劉青山、張子善那樣處罰的人卻越來越少了。(劉青山和張子善分別擔任天津地委書記和天津專署專員。1952年2月10日,因嚴重貪污浪費被公審,判處死刑。老百姓說,這兩個人頭換來了中國官場上至少20年的安定。)大多數官員都被判死緩或者無期。於是,很多人提出這樣的質疑:對貪官的量刑是否太輕了?處罰的標準是否界限不清,爲何貪污幾百萬的可能判死刑,幾千萬的卻判了死緩?
最近的爭議是,4月3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原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劉志祥犯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 0萬元。至此,又引發了新一輪的討論。
可判死刑的貪污數額能否文件化
“貪官的命值多少錢”的討論一直沒有停息過。同樣都是死緩,原山東省黃金工業局原局長薛玉泉只貪污了196萬餘元,而原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畢玉璽卻受賄、私分國有資產1304萬餘元。而且,比這更懸殊的差別還大有人在。
我國《刑法》規定,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中國政法大學的侯國雲教授說:“這條規定,存在處罰界限不清的情況。貪污、受賄數額從十萬元到幾千萬元都在這一量刑幅度內,這樣的幅度未免過於寬泛。寬泛的量刑幅度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所以,必然會出現相似案件不同判決的情況。應該有個具體的數額,比如100萬,或者500萬,比這多的就死刑,比這少的就死緩。”
“貪多少才能判死刑,決不可以文件化。”國家檢察官學院的周其華教授這樣表述自己的觀點,他接着說:“兩年前江蘇就出臺了一個文件,叫《量刑指導規則》,這是我國法院系統首次正式發佈有關量刑方面的系統指導性法律文件。提出要使不同時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案件事實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保持基本平衡,實現量刑在空間和時間上的均衡。當時,立即引發了一場爭議。”
周其華教授認爲,法官不是“木偶”,不能死框起來告訴他貪多少判死刑,多少判死緩,而且,刑法是生硬的,犯罪是生動的,各個案件的具體情節不一樣,貪污數額只是其中一個情節。
貪污數額不是判罪的唯一條件
有人提出質疑:爲何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收受賄賂517.1萬元,被執行了死刑,而畢玉璽因受賄、私分國有資產1304萬餘元卻被判處死緩?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的曹子丹教授說:“貪污數額並不是判罪的唯一條件,雖然有些人貪污的數字比較大,但認罪態度很好,主動退賠贓款,就可以視爲從寬處理的條件。而且,基層有這種偏向,這樣的情況一般都是死緩,只有那些特別惡劣的才判死刑。”
“除數額外,貪污手段、貪污的來源、引發的後果等,都要在審判的考慮之內。比如,貪污的是救濟款,是黨費,這筆錢關係到國計民生,而他又拿着這筆錢去包養情婦,去做違法的事情,這肯定是要重罰的。反之,這些情節都不嚴重,認罪態度又很好,適當減輕也未嘗不可。”周其華教授說道。
減少死刑有利於產生威懾力
“在一定的時期,尤其是現在的和平時期,死刑太多的話,人們對死刑也就沒有恐懼感了,貪官也都麻木了,認爲多少都是死,還不如死前多貪一些。”周其華教授說,“如果減少死刑,更有利於產生威懾力。當初的劉青山、張子善兩個人頭換來了中國官場上至少20年的安定就是個很好的例子。”
曹子丹教授說:“現在,最高院對死刑複覈權的收回就是一個很好的趨勢,有助於‘少殺、慎殺’。”
如取消死刑經濟犯罪應首當其衝
“取消死刑是大趨勢,我們很多專家都在呼籲,死刑是不該有的,應該廢除,但並不等於在一個具體的社會裏馬上就能夠廢除。”北京大學的陳興良教授如此對記者說。
死刑作爲一種剝奪生命權的最嚴厲刑罰,近年來廢除之聲此起彼伏。死緩制度是我國刑事立法上的獨創,其意義就在於嚴格控制立即執行死刑的數量。在此次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江必新領銜提交《關於修改刑法的議案》稱,目前完全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但立法上可削減死刑罪名數量、限制死刑適用主體及建立死刑赦免制度。
周其華教授就表示:“我們國家對青少年和孕婦都免除了死刑,取消其他死刑也大有可能,一旦取消的話,經濟犯罪必將首當其衝,然後是財產權,再到人身權。這些都是按照危害程度來進行的。”
曹子丹教授對此也持同樣的態度,他說:“就危害性而言,危害財產總比危害生命要輕一些。比如,齊二藥事件是人們所不能容忍的,是危害性很大的。”
在我國現行刑法體系中,大約有68個死刑罪名。其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中涉及到死刑罪名16個。如果能夠廢除經濟犯罪中的死刑制度,那麼,中國的死刑大約要減少1/4。
死刑不利於外逃貪官引渡回國
“賴昌星遲早要被引渡回國,但前提條件是不能判死刑。而像賴昌星類似的情況也很多,如果這些人都不能順利引渡,會對我國經濟造成巨大的損失。”曹子丹教授如此說。
據公安部資料顯示,到去年年底,中國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數爲貪官),涉案金額達700億元人民幣。
國內法學界有專家說:“要減少非暴力犯罪領域的死刑判處。一方面,這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另一方面按照國際慣例,死刑犯不引渡,這成爲一些外逃貪官不能被順利引渡回國的重要原因。而如果貪污腐敗這樣的非暴力犯罪可以不被判處死刑,不少貪官可能不會選擇攜款出逃。”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鬆年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擔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條款有可能成爲外逃貪官的“免死金牌”,對懲治貪官可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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