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昨審議《江蘇省信訪條例(草案修改稿)》,與草案稿相比,修改稿體現出濃厚的人性化色彩,許多有傷信訪人感情的文字都被刪去。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羅曉樺在作草案審議結果報告時介紹,在一審時有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第31條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已經依法處理完畢,並明確不再受理,信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無理糾纏、擾亂信訪秩序的,應按照信訪終結程序進行處理。這一規定與上位法精神不完全相符,終結處理實際做法有待完善,文字宜簡化,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這一條。在草案修改稿時這一條已不存在。
原草案稿規定,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其行爲發生地公安機關依法採取現場處置措施,必要時可由違法行爲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在修改稿裏,“管轄”二字改成了“予以協助”。此外,草案稿要求信訪人走訪應當“逐級進行”,一審時有人提出這是對信訪人信訪權利的限制,修改稿改爲“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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