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車『二次輾軋』現場監控錄像被當庭播放,死者母親痛哭失聲
肇事司機馬英豪正在觀看現場監控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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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7日晚10時多,28歲的專職司機馬英豪開著本田車在省會青園街撞倒一行人後調轉車頭,對倒在地上的傷者進行『二次輾軋』。整個過程前後不過一分鍾。傷者被隨後趕到的救護車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而馬英豪也被警方以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逮捕。不久前,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將此案起訴到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指控馬英豪犯有故意殺人罪。本報曾對此進行追蹤報道,此案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
昨日上午,馬英豪被指控故意殺人一案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馬英豪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焦點,控辯雙方為此進行了激烈辯論。
庭審焦點:馬英豪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審判長宣布開庭後,馬英豪被帶入庭審現場,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公訴人當庭宣讀了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起訴書認為,馬英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其行為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馬英豪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成為焦點。公訴人當庭對馬英豪進行了發問,宣讀了有關證據。對於起訴書中的指控,馬英豪說,他真的沒想故意殺人,當時第一次撞人後,他根本不知道撞的是什麼,想調轉車頭回去看看,由於前擋風玻璃被撞壞了,他看不見躺在地上的傷者。
在各類證據中,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是最重要的一個。公訴人當庭播放了該錄像資料,包括馬英豪在內,法庭內的人都進行了觀看。死者武志身的母親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也參加了此案的開庭。她看到兒子被撞的錄像資料後,在法庭上哭泣起來。該錄像顯示,馬英豪駕車將人撞倒後,又調頭朝被撞倒在地的傷者輾軋了一次。馬英豪的代理律師當庭提出異議後,公訴人又重新播放了一遍監控錄像。錄像資料顯示,馬英豪在第一次撞人之後『二次輾軋』之前,有其他車輛從現場通過,繞開了躺在地上的傷者;『二次輾軋』後,現場留下一本書和一只鞋,其他車輛也都繞過了書和鞋子。公訴人以此說明,躺在地上的傷者是能夠被看見的。
馬英豪稱當時本田車前擋風玻璃壞了,看不清躺在地上的傷者。對於這一情形,公訴人在法庭上還提供了一份特殊的證據:辦案民警在偵查此案時,特意進行了一次偵查實驗,民警在一天晚上的某個時間段,開著那輛前擋風被撞壞的本田車,在案發地段進行了實驗操作,一個模擬人放在武志身第一次被撞後躺倒的位置,本田車上的實驗人員通過前擋風,能夠看到倒在地上的模擬人。對於這一實驗結果,馬英豪的代理律師提出異議,認為兩者沒有可比性,並不能證明馬英豪當時就能看到躺在地上的傷者。
公訴人在法庭辯論時稱,雖然馬英豪沒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監控錄像等記錄了馬英豪交通肇事之後輾軋被害人的經過,有證人目睹了馬英豪的殺人過程,證據內容能相互印證,各種證據形成一個證據體系,客觀、全面地證實了馬英豪故意殺人的全過程。公訴人認為,馬英豪構成故意殺人罪。
馬英豪的代理律師則稱,不否認馬英豪在駕車過程中違反交通規則,但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馬英豪犯有故意殺人罪。認定行為人具有犯罪行為,不僅在客觀上有犯罪事實,而且在主觀上要有犯罪故意。此案中,無論馬英豪主觀表現,還是其客觀行為,都不能認定其實施了殺人行為,僅僅根據錄像資料就起訴馬英豪,顯得過於草率。馬英豪作為石家莊人,明知路上有許多攝像頭,他敢不敢再回去輾軋被害人?要知道,他的所做所為都要被攝像頭記錄下來。因此,從情理上講他不可能存在殺人故意。一些證人的證言也顯示,馬英豪撞人後並不知撞的是人,因此,認定馬英豪故意殺人證據不足。事發後,馬英豪還找有關領導和朋友到醫院看望被害人,也能說明這一點。
庭審焦點:馬英豪是否屬於投案自首
公訴人認為,馬英豪在案發後逃離了現場,次日雖然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始終沒有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被告人馬英豪不具有自首的情節,
馬英豪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馬英豪存在減輕處罰的情節,馬英豪自動投案這一點已經被公訴機關所認可,馬英豪事後如實向司法機關供述了本案的經過。如實供述本案的事實,並不意味著馬英豪要承認實施了故意殺人罪,只要供認了主要事實,就應算是如實供述。本案中的主要事實———第一次撞人、調頭,二次輾軋被害人,馬英豪都做了如實供述,因此,應當認定馬英豪的行為構成自首。
庭審焦點:死者家屬將車主告上法庭
死者武志身的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索賠381270.5元。被告人除了馬英豪外,還有董某、尹某二人和河北某集團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其中,董某是肇事車輛的司機,尹某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還是河北某集團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經理。
董某本人參加了開庭,尹某和河北某集團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委托律師和工作人員參加了開庭。
死者家屬委托的律師稱,馬英豪應對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其他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董某作為肇事車輛的司機,明知馬英豪剛喝過酒,且沒有隨身攜帶駕駛證,仍將車輛交由馬英豪駕駛,對事故的發生和受害人武志身的死亡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依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死者家屬委托的律師稱,事發當晚,董某在大量飲酒的情況下,從單位將車開出,使悲劇得以發生,河北某集團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對此具有一定的過錯。為此,該公司應當連帶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肇事車輛登記在尹某名下,尹某作為名義車主也應擔責。
在法庭上,河北某集團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稱,該公司有明確的規章制度,嚴禁司機酒後駕車,嚴禁非專職司機開車,案發時董某屬於在下班之後私自開車。董某則稱,他當時並沒有主動將車交給馬英豪開,是馬英豪自己主動要開的。
庭審焦點:死者家屬對民事賠償不願調解
在法庭上,法官問當事各方對民事部分是否同意調解,死者武志身的家屬表示,他們不同意調解。
武志身的一名家屬在庭審後說,他們不同意調解的原因是,錢固然是重要的,但如果用錢去衡量一個人的生命,那是不平等的。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希望武志身的生命能換來一個典型案例,不讓更多的家庭遭遇類似痛苦。他們希望法院能給出一個公正的判決。
馬英豪在最後陳述時說,『我雖然不是故意造成這起事件的,但是已給被害人家屬帶來了傷害,我也願意從民事賠償方面來彌補我的過錯。自己犯了罪,我願意接受懲罰,但是我希望法院和審判長能從輕處罰,給我一次悔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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