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就貫徹落實《護照法》答記者問。
該負責人介紹說, 《實施細則》規定的辦理護照時限是30天,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爲60天。近幾年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斷簡化公民出國手續,縮短辦證時限。許多地方的辦證時限已比現行法規規定的時限大大縮短。
該負責人說,《護照法》規定一般情況辦證時限爲15天,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爲30天。
《護照法》第六條規定: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緊急事由請求加急辦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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