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2日發佈的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規定,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根據公告,同樣的規定還適用於以下3種情形:“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規定,被處以2
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公告同時明確,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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