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遵照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執行死刑的命令,將持槍殺害中國農業銀行固始縣支行(以下簡稱固始縣農行)馬崗營業所主任一家,致3死1傷的罪犯費固家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2005年2月13日晚7時許,固始縣農行馬崗營業所副主任費固家酒後在馬崗營業所金庫內值班時,與被害人蘇道勝(原馬崗營業所主任)互通電話,因要求蘇道勝報銷費用遭到拒絕而發生爭吵。當晚8時許,費固家取出看押金庫的槍號爲1610092五六式半自動步槍和20發子彈到蘇道勝家中,先在客廳內持槍對蘇道勝的兒子蘇紅日、女兒蘇爽射擊,致蘇紅日身中兩彈當場死亡,蘇爽身中一彈受重傷倒地。後欲進入蘇道勝、廖榮霞夫妻的臥室,因臥室門鎖鎖住未遂,便用槍將臥室門砸開一破洞向臥室內射擊,致廖榮霞頭部中兩彈當場死亡,蘇道勝身中兩彈,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費固家犯故意殺人罪,於2005年5月判處費固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費固家不服提出上訴,辯稱其認罪態度較好,銀行內部制度不合理、保貪護貪,被害人蘇道勝對其辱罵引發的犯罪動機。其辯護人提出費固家故意殺人系事出有因,費固家的行爲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上訴人費固家歸案後認罪態度雖然較好,但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關於銀行內部制度保貪護貪,無證據證明;本案案發確係事出有因,但上訴人無權濫殺無辜;上訴人費固家是在公安機關對其圍捕時抓獲的,其行爲依法不構成自首。上訴人費固家因瑣事竟持槍連殺三人,並致一人重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性質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費固家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對該死刑裁定予以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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