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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改革收入分配製度
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主要研究改革收入分配製度和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問題。
作爲涉及13億國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收入分配問題近年來已成爲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中央專門就此召開政治局會議,以政治議程高度呼應社會議題,被社會輿論普遍評價爲“直面現實、堅持以人爲本、爲構建和諧社會而努力”。
多位接受《瞭望新聞週刊》採訪的接近決策層的專家指出,中央高度重視收入分配問題,正是因爲這一領域存在着突出問題,尤其是現階段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過大;如何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調節少部分人的過高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的比重等,需要按照中央的改革思路穩妥解決。
着眼不公平的差距
20多年的改革開放使中國經濟持續高位運行,一個從動亂中走出的國家迅速成爲世界第四大經濟體。
然而,就在總體成就令世人目眩的同時,收入差距與分配不公現象的存在,成爲必須正視的現實。不管具體測算數據幾何,中國的基尼係數處於國際公認的警戒線0.4甚至超過已無爭議。
長期研究收入分配問題的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員高書生,曾參與制定1999年公務員調資方案,承擔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十五”重點項目“我國收入分配體制研究”等。他向《瞭望新聞週刊》分析,收入分配差距達幾倍就已令人擔憂,其實還存在着差距更大的財富分配,將股票、債券、房產等考慮進來,財富差距可比收入差距再高好幾倍。
在收入分配差距中,又有“公平的差距”與“不公平的差距”之別,“令人不滿的關鍵是不公平的差距,”高書生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配公平不公平,關鍵要看投入和回報是否相符。
與改革開放同時起步的收入分配改革,最開始即爲打破不公平的平均主義、“大鍋飯”而開展,選擇非均衡發展戰略,“效率優先”。勞動力素質差異、資本佔有差異、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區域差異等市場化因素很快產生出初次分配上的差距。
如果說這部分差距尚是“合理”的,那麼,因國有隱性福利、行業壟斷等產生的初次分配差距,與社保、稅收等方面的政策失衡產生出的再分配差距,則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非議。
分清“公平的差距”與“不公平的差距”,則知“收入差距拉大是發展必須付出的代價”這一相當流行的觀點並未抓住要害。
收入分配問題,實際上正是公平與效率的問題。平均主義須打破,只顧短期效率更堪憂。於是,“更加註重社會公平”這一表述連續出現在近幾年的黨中央和政府重要文件中。此次中央政治局會議再次重申之,還明確提出要“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
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楊宜勇對《瞭望新聞週刊》表示,在收入分配領域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這一大原則沒有變化,“更加註重社會公平”可視爲近年來的微調。
高書生則指出,具體而言,這幾年中央在分配領域內形成的思路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
在論及改革必要性時,中央如是強調:“關係到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關係到廣大幹部羣衆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充分發揮,關係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全局,必須高度重視並切實抓好。”
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蔡昉分析,中國現已處於人均GDP1000到3000美元的易產生社會矛盾的階段,借鑑他國經驗,在收入比較穩定、收入差距不會持續擴大的情況下,社會就比較穩定,可以繼續保持增長。反之,不斷擴大的收入差距會不斷擴大矛盾,最終導致經濟停滯甚至倒退的狀況。
收入分配問題已牽動着幾乎所有層級的中國人的神經。今年年初,“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課題組公佈對在中央黨校學習的百餘名地廳級領導幹部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在回答“當前我國要特別注意解決好哪些問題”時,“居民收入差距”成首選;“2006年改革的關注重點是什麼?”“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佔鰲頭;“我國當前必須注意的主要風險?”“貧富懸殊”居榜首。
關注低收入者的收入問題
在“更加註重社會公平”這一精神下,此次中央政治局會議再度強調對不同的收入羣體採取不同的調節辦法,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所長蘇海南認爲,這其中,“主要是低收入者的收入問題”,“核心是解決農村居民最低收入者的收入問題”,“集中在欠發達地區的收入問題上”,直指人與人之間、城鄉之間、地區之間中的最薄弱環節。
據國務院扶貧辦主任劉堅在5月29日召開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社會與法制研討會”上所稱,到2005年底,全國農村沒有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還有2365萬人,低收入貧困人口還有4067萬人,合計6432萬人。
“消除貧困是新農村建設的前提和基礎,”劉堅說。他還透露,中國現今和日後的扶貧工作重點將突出對特殊貧困類型地區和革命老區的支持。
同樣着眼於農村貧困,在此次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與中央黨校聯合舉辦的研討會上,全國政協社法委副主任、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建倫呼籲,“加快建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勢在必行。”
到2005年底,全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數爲824.9萬人,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費用25.3億元。王建倫認爲,對比貧困人口總數等現實,這還遠遠不足。中央層面尚未出臺統一的政策法規,往往最需要得到幫助的貧困地區反倒因沒有能力解決而缺乏保障。
推進農村低保制度建設,“首先要解決農民中屬於絕對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王建倫建議,要在全國建立起農村居民低保制度,落實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保制度建設投入的要求,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的保障效益。
王建倫認爲,按2005年的救助水平,在全國建立農村低保只需資金近60億元,依目前財力,“完全可以辦到。”
此外,高書生認爲,在農村中的低收入者,再分配最重要的對象應是老年人,他建議從現在起就要“未雨綢繆”,針對目前尚未被社會保險覆蓋的人羣實施社會保障新計劃,積極防範2030年左右老齡化高峯可能產生的老年貧困。
低收入者增收,光是“保”還不夠,更重要的在於“提”。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劉堅指出,必須繼續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不動搖,以提高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做到可持續發展。
蘇海南認爲,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提供就業崗位,並採取確定最低工資、發佈工資增長指導線、反就業歧視等措施。
“收入分配只是結果,它前面的所有因素都影響到這一結果。”楊宜勇稱,除了最直接的就業與工資外,教育機會、稅收政策等都包括在其中。他認爲,此前的個稅改革、目前的義務教育法修訂等都是“提低”的利好措施。
決心構建“橄欖型”結構
在楊宜勇看來,此次中央對分配問題的強調,除了“提低”,另一個重點是“擴中”,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中等收入者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從拉動內需、刺激消費的角度看,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也至關重要。多年來,相對於外貿和投資中國經濟三大動力中的消費顯得薄弱,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中等收入者所佔比重不夠大。
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從黨的十六大開始就已強調。多位學者認爲,這表明中國決心構建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收入分配結構。
然而,“我國至今爲止都沒有形成中等收入階層的雛形,”楊宜勇有些遺憾地表示。
楊宜勇認爲,中等收入者比重低是與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相關的,收入和財產向高收入者集中,基尼係數居高不下,中等收入者比重便難以提高。
對此,高書生認爲,在解讀“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時,學界還出現了兩個偏差或誤讀,一是把中等收入者解讀爲中產階層,二是將改革開放中先富起來的人解釋爲中等收入者。
在他看來,中等收入者只是相對於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而言的,而上述兩種解讀事實上幾乎都是指高收入者。端正了這一認識,才能從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角度,去研究阻礙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現實問題。
高書生意下的“現實問題”如,社會保險繳費率偏高,以個人爲單位且未考慮購房貸款利息支出等因素的納稅政策,都對中等收入者產生很大壓力。
楊宜勇也認爲,中等收入者的“擴容”要靠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需要市場效率與社會公正相協調的政策,需要賦予勞動者和其僱主分享利潤的權利,需要稅收等收入分配製度的合理調節,還需要教育與再教育體系對人力資本的提升。
在《瞭望新聞週刊》採訪的多位專家看來,此次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了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而公務員恰恰是中等收入者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之類似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也受到重視。他們認爲,建立科學完善的公務員薪酬制度,改革和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均有利於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
與此同時,中央還強調,要努力解決當前公務員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逐步縮小地區間收入差距,適當向基層傾斜,以促進公務員隊伍建設,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要完善地區津貼制度特別是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這是一個具有明顯導向性的政策信號,再次突出了收入分配改革中“公平公正”的指導原則。
收入分配改革應法制化
在深化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上,中央強調要按《公務員法》規定來辦。有關專家認爲,這意味着中央着意將收入分配改革法制化。
楊宜勇稱,收入分配法制化建設是指用法律制度和規則去規範、約束個人收入分配行爲,而不直接介入分配過程,從而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法律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具體表現在立法調節和司法調節兩個方面。立法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主要包括最低工資立法和各種社會保障立法等。
針對目前個人收入分配立法不健全的問題,楊宜勇建議,“十一五”期間要採取積極穩妥的措施,加快立法步伐,以統一的法規來約束和規範全社會及其成員的收入分配行爲。
針對個人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問題,楊宜勇認爲,“十一五”期間分配司法的重點應是打擊和取締非法收入。
楊宜勇還表示,從執法的角度看,要加大打擊力度,從重處罰和懲處非法暴富,使其違法行爲的成本遠遠大於其經濟上、政治上、心理上的收益,並提高違法犯罪行爲的受罰概率。從監督的角度看,要健全分配監督機制,形成國家、社會、羣衆和黨的監督相結合,內部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層層監督、上下聯動的分配監督體制。
至於監督的重點,楊宜勇認爲在國有部門,要防止社會共有的壟斷利潤轉化爲小集團的利益和個別人員的薪酬福利,積極探索超額壟斷所得向全民所有者的轉移機制。
就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而言,高書生認爲,原則上除了依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具體措施還應由全國人大來決定,因爲政府部門給自己定工資,需要避嫌。高書生還對《瞭望新聞週刊》稱,1990年,國務院曾成立分配製度改革委員會,對收入分配的現狀、政策和體制改革進行綜合性研究。當前,我國收入分配領域的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比那時的情況更爲複雜,更需要加強溝通和協調。爲此,建議以研究制訂公務員工資改革方案爲契機,國務院應成立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綜合協調機構。
資料:
我國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進展
工資制度改革。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最大特點是,在工資制度上,國有企業同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實現脫鉤,國有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鉤,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以職務工資爲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到1993年進一步發展到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脫鉤,行政機關實行的是職級工資制,事業單位則實行體現其特點的工資制度,即根據事業單位所處行業,分別實行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制、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和獎金制、行員等級工資制等。
國有單位福利制度改革。最早被重視的是住房制度改革,已經歷了公房出售、提租補貼、建立住房公積金、停止福利分房等階段。同時,爲配合國有企業改革,企業辦社會問題也很早就被重視,從最早實行生產經營和生活服務分開,到目前正在大力推動的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經過多年的實踐探索,國有單位福利制度改革的思路已清晰,一是實物福利貨幣化,二是生活服務社會化。
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1980年開徵個人所得稅時,當時納稅的主要對象是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1986年和1987年,國家相繼出臺了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擴大了納稅範圍。1994年,我國實施了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稅法。自1999年11月起,國家決定恢復徵收利息稅。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目前,企業的社會保險制度框架已經形成,養老和醫療保險實行統賬結合模式。隨着企業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同企業在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上出現了“並軌”趨勢。在農村開展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有兩個,一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二是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但兩者仍處於試點或局部推行階段。
社會救濟制度改革。自1997年起,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城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城市家庭實行生活救助。此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在局部地區興起。
農村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隨着“大包乾”性質的農村生產方式的普及,農村收入分配不再以生產隊爲基礎,而是以農戶爲分配主體,在收入分配製度上實行“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主要特點:打破平均主義、“大鍋飯”是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起始目標。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緊扣爲國有企業改革服務、配套。區分輕重緩急和難易、有先有後是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推進戰略,基本軌跡是:在分配層次上,先抓好初次分配,然後推動再分配;在分配製度上,以工資制度改革爲突破口,由點及面逐步從微觀向宏觀拓展,推動個人所得稅制度、保險福利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社會救濟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主要成效: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職能分工更明顯,初次分配逐步引入市場機制。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從制度上得以規範,稅收和利潤已分開。國有企業、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已脫鉤,“三駕馬車”並駕齊驅。再分配體制框架已初步確立,政府對低收入者、特定人羣的救助手段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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