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政策選擇會使低保制度處於兩難境地:要麼犧牲制度本身的規律性和公平性,要麼使新的低保對象再經受一次心理打擊。
近年來,在中國的社會政策中,將某一類社會羣體“納入低保”是一個常見的官方用語。但是,應該指出:這個我們差不多已經習以爲常的說法實際上是不準確的。如今,看到“民政部門還要給短期內無法就業後生活有困難的畢業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新規定,就不能不再嘮叨幾句了。
什麼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個具有實踐意義的描述性定義是:根據維持最起碼的生活水平的消費需求設立一個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一個公民,當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而生活發生困難時,都有權利得到政府按照明文公佈的法定程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和實物救助。
從以上的定義看,低保制度實際上是一個針對貧困人口的社會救助制度,能否享受低保待遇,只有一個標準,就是“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而生活發生困難”。按照國際慣例,這一類的制度都會有一整套被稱爲“家計調查”的法定程序爲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有通過了包括“張榜公佈”、“民主評議”等一系列行政審查後被確認爲“貧困”,申請者才能享受低保待遇。這樣做的理由是,低保待遇的本質是政府用納稅人的錢去供養或部分供養生活水準已經跌至貧困線以下的人,尤其是當這些人是有勞動能力的時候,更應該嚴格審查。
按照上述標準,文件中所說的“短期內無法就業後生活有困難的畢業生”的界定是非常模糊的,沒有可操作性。如果“畢業生”的家庭人均收入經審查確實低於當地低保標準,那麼他們自然應該享受低保。問題在於根本沒有必要宣佈將他們“納入”,因爲低保制度本來就是對所有“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而生活發生困難”的公民都有效的。正因爲如此,竊以爲文件中所說並不是這個意思,而是有可能對“畢業生”將會採取某種“優惠政策”。但這樣做就會對低保制度本身的規律性造成損害。更重要的是,這對其他的沒有得到低保的失業人口是不公平的,因爲他們可能曾經申請低保但沒有通過或者自以爲不夠條件就沒有提出申請等原因不能享受低保待遇;這對已經享受了低保待遇的人也是不公平的,因爲他們曾經不得不接受了嚴格的“家計調查”。如果“因爲他們是‘大學畢業生’,所以應該放寬條件”,這樣的說法在公平性原則面前顯然是難以自圓其說的。
雖然有人說,享受低保不會對失業的大學畢業生造成負面影響,這樣的估計顯然有點不負責任。可以預計,飽受求職挫折的失業大學生會處於心理脆弱期,要他們接受“家計調查”會使他們更難堪。反之,即使可以在某種“優惠條件”下享受低保,但他們就此被貼上了“貧困”的社會標籤,這在主觀上或客觀上都有可能成爲他們今後發展的障礙。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他們對此根本就滿不在乎,那麼可以預期的是,實際的政策後果可能更糟糕。
作以上分析,並不是說政府和社會不要對有困難的失業大學畢業生給予經濟上的支持,而是說不要用“納入低保”的方式。因爲這樣的政策選擇會使低保制度處於兩難境地,要麼犧牲制度本身的規律性和公平性,要麼使新的低保對象再經受一次難以承受的心理打擊。
從社會保障的理論看,除了社會救助(低保),社會保障制度還有兩種手段,即社會保險和社會津貼。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目前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從某種意義上說,與“原教旨”的“保險”已是漸行漸遠,實際上已經成爲一種就業互助制度。所以,用現在的失業保險基金、按失業保險的方式去支持“到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大學畢業生應該是可行的。如果用社會津貼的方式則更直接,因爲這種手段常常用於對現行政策的缺陷或失誤進行補償,實施上也更有彈性。具體而言,就是根據財政的支付能力,對可能劃入政策範圍的一定數量的大學生給予政府補貼。當然,就具體的保障標準而言,都可以參照低保標準。但要強調的是,絕不是低保,如果是,民政部門可能也實施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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