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若干問題解答意見出臺 仲裁費減免、經濟補償金等有標準
爲妥善處理勞動爭議,預防、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昨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了《關於勞動爭議處理若干問題解答意見(七)》。從即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臨時勞動協議的,按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符合三種條件之一可減免案件仲裁費《意見》指出,勞動者如要申請減免仲裁費,應自接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受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減免仲裁費。條件包括:本人或家庭成員享受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一年以上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
此外,勞動者申請補繳醫療保險費有爭議的,如果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使勞動者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經濟補償金月標準按本人平均工資定關於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支付違約金和就業補助金等有關勞動合同問題,《意見》指出,經濟補償金月標準按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工資確定。
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未發佈前,就業補助金下限標準按已發佈的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爲依據,並在此基礎上參照每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予以裁決。
此外,《意見》還指出,終止臨時勞動協議的,將不支付就業補助金。
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差補”的70%發放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如用人單位無規定的,可參照本市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70%執行。用人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過低,勞動仲裁部門可參照本市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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