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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1999年6月貪官杜保乾把我打進監牢,我坐了兩年冤獄,上訴、申訴7年,如今經歷了5次起訴、3次撤訴、4次開庭、5次審理、兩次上訴、一次申訴,就像是玩着一個‘圓環套圓環’的遊戲,我再也不想玩了……”河南公民張衝波對記者說。
書記開鑼,“圓環套圓環”登場
時間回到7年之前。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中藥材開發總公司的生產科科長張衝波,因爲愛寫新聞報道,或配合記者採訪,揭露當地政府存在的問題,被當時的縣委書記杜保乾(後因受賄、打擊迫害罪被判刑14年,本刊2003年1月下以《盧氏五種相》爲題予以報道)報復,杜動用司法機器,爲張衝波羅織罪名,逮捕、審判並將其判刑。
當時,司法機關對張衝波定罪的名義變了又變,應杜保乾的要求:張先是以“挪用特定款物”和“貸款詐騙”被盧氏縣公安局拘留;到縣檢察院正式批捕時,“貸款詐騙”消失了,只剩下一項“挪用特定款物罪”,並以此起訴張衝波。法庭審理後,合議庭、審委會的意見都是“無罪”,但因杜保乾的壓力,法院被迫對張衝波作出有罪判決。
張衝波不服,上訴到三門峽市中級法院,中院既不想得罪杜保乾,又不想辦成錯案,就選擇了將此案發回盧氏縣重審。沒想到發回還不如不發回——盧氏縣檢察院接到中院裁決後,先是撤訴,然後加上一條新的“貪污罪”,重新起訴張衝波。
雙方壓力同時壓向司法部門。張衝波的妻子向全國人大代表姚秀榮求救,由姚秀榮聯絡14名全國及省人大代表,向省高院院長反映情況,要求高院監督此案依法儘快審理,高院院長爲此作了批示;而杜保乾也多次親自或派人到省高院、三門峽市中院活動。就這樣,此案隨後發展成一種“上訴—發回重審—再上訴—再發回重審”的“圓環套圓環”式遊戲。
盧氏縣法院判決張衝波有期徒刑3年半後,審判長叮囑張衝波:“這次上訴,你要爭取在市中院解決問題,不要再發回,讓下面作難了!”
而市中院的苦衷是:對張衝波一案不判不行,判了又很冤,因此從輕改判張衝波有期徒刑兩年半。
中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但張衝波仍不死心,不能上訴了他還要申訴。不過他也知道,除非杜書記調離盧氏縣,否則他的申訴無法正式納入程序,因此,自1999年6月入獄的張衝波甚至祈望杜保乾早日升遷——升得越快、越高、離盧氏縣越遠越好。
貪官倒臺,“圓環套圓環”更精彩
就在縣紀委幹部去看守所向張衝波口頭宣佈開除其黨籍、公職的2001年6月4日,戲劇性的變化突然發生了。當晚8點,三門峽市檢察人員出現在杜保乾的辦公室,將其戴上手銬,刑事拘留。6月18日,杜保乾被正式批捕。在獄中服刑的張衝波大喜若狂,他沒想到情況比預計的還好!
不久,杜保乾專案組進駐盧氏縣賓館,連續召開揭發杜保乾犯罪行爲的動員大會,張衝波的妻子也去專案組反映情況。但因風傳杜保乾的涉案金額有一兩千萬,警察帶來的控制對象住滿了專案組進駐的3家賓館,專案組組長對她說,現在還顧不上你這個事兒——你的事小得不能再小了!
回憶起往事,張衝波說:“那時我已經讓杜保乾弄成了‘有罪判決’,就像法律流水線上的產品,已經加工成了‘罪人’,再也不能回爐成清白的人了……”
2001年8月5日,張衝波因獲減刑半年,在坐了兩年牢之後“提前”走出看守所。3個月後,張衝波委託西安大秦律師事務所張漢良爲代理律師,向三門峽市中院遞交申訴書。因爲當時杜保乾剛剛被捕,官場上風聲鶴唳,所有與杜保乾有關的人與事都極其敏感,包括張衝波的案子,若有處置不當,就會引火燒身,所以此案很快便被立案。
至此,張衝波以爲自己的申訴成功指日可待。他沒想過,極富“娛樂精神”的“圓環套圓環”法律遊戲,後面才更精彩……
2002年9月25日,杜保乾一案在澠池縣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以受賄罪、打擊迫害罪,對杜保乾判刑14年。杜保乾不服判決,上訴到三門峽市中院,中院維持原判。這期間,所有涉嫌給杜保乾行賄的官員,只有兩人被判了緩刑,開除黨籍,其他人都未受到法律處罰。
在這個大背景下,被迅速立案的張衝波申訴案,又被擱置。直到2002年10月,即張衝波向中院遞交申訴書一年後,中院才下了對此案的再審決定書,正式進入申訴程序。
然而時間又過了一年,直到2003年10月29日,中院才正式開庭再審。西安大秦律師事務所的張漢良律師爲了打消辦案的檢察官、法官怕承擔錯案責任的憂慮,特意在辯護詞中加了這樣一段話:“在中國當前的體制結構中,司法機關的一些領導、檢察官、法官屈從權勢,考慮自己的生存,也在情理之中。因此,一談錯案就一味要追究司法人員的責任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但張衝波與律師都沒有想到,此前,三門峽市檢察院已經做出一份《關於張衝波挪用特定款物、貪污一案的決定》,認爲張衝波的犯罪事實構成貪污罪;但“挪用特定款物,不宜按犯罪處理”。因此在法庭上,公訴人只就起訴張衝波“貪污罪”進行了答辯。公訴人連答辯狀都沒寫,但一連串的口頭答辯也把張衝波噎得紅頭脹臉。
庭審的結果,張衝波很不滿意。但張律師和張妻都說,這次庭審畢竟有進步——通過檢察機關,至少把一個罪名洗清了,但他也得拽着你個小尾巴呀。
“上級感冒,讓下級吃藥”
這之後,張衝波有空就去法院,催法院快上審委會,快下判決書。催得急了,主審法官跟他商量:“咱們折衷一下吧,給你弄個緩刑,好賴保住一份工作算了!”
張衝波氣憤地說:“我實刑都坐過了,你又要給我弄個緩刑?緩刑也是刑罰呀!”既
然商量不通,中院就直接下達了刑事裁定書:“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本院的終審判決;撤銷盧氏縣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盧氏縣法院重審。”
張衝波哭笑不得:“本來案子的重審,就應該在中院解決:或無罪,或有罪,哪怕你判個緩刑,也合乎程序呀,最荒唐的就是發回重審。”但主審法官有他的理由:“發回重審有好處啊,畢竟你是盧氏人,盧氏人都知道你這個案子的緣由,發回重審對你有利。”
張衝波沮喪地說:“終審判決是中院下的,上級法院犯的錯誤,讓下級法院改,這不是‘上級感冒,讓下級吃藥’嗎?如果盧氏法院不改,我不服判,再上訴到中院,不是又陷到磨道里了?我這一輩子,不就陷進法律的‘圓環套’遊戲裏了?”
爲了免遭“超期審理”的指責,中院下的落款日期爲2004年7月22日的刑事裁定書,文號卻是2003年的。張衝波指出這一錯誤,主辦法官表示,只能這樣了。這名法官無奈地說:“你請律師沒用,律師再有名、再有水平,我們就是不採納他的辯護意見,氣死你!打官司就是打關係,還是領導說了算。本案發回盧氏重審,你不服,再上訴,還在中院主管領導的手心裏,就是讓你像毛驢一樣在這個磨道里轉圈……”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跟記者說,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發回原法院重新審判,違背“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根據這個原則,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應被推定爲無罪;證據不足,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法院也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即“疑罪從無”。然而,二審法院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之判決,將“疑罪從無”變成了“疑罪從掛”,使得案件的訴訟程序出現逆向運轉的局面,使得被告人繼續處於被追訴的境地,永遠無法擺脫“人爲刀俎,我爲魚肉”的命運,而不可能成爲自主地決定個人命運的訴訟主體。
其次,二審法院反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發回重審,還使得被告人因爲同一行爲而受到多次重複的追訴,以至於違背了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爲而遭受雙重危險的法治原則。
可惜法學理論上說不通的事情,司法實踐中往往行得通,反之亦然。市中院一名法官告訴張衝波,中院現在壓了許多案子,明顯的冤案就有3起,除了張的案子,還有兩起,也是三門峽市所轄縣主要領導人辦的冤案,“辦這些冤案的領導,有的還在位,有的還高升了,誰敢給他們平反呢?你要申訴也可以,庭也開了,案子壓在院長那裏,就是不給你下結論!你張衝波算幸運的,因爲杜保乾倒臺了,案子能進行到這一步,都算不錯了。”
法官說:“如果給你張衝波改判無罪,中院將一敗塗地!況且根據最高院的規定,辦理一起錯案,當年評先資格就取消了,所以中院必須堅挺。”
另一名法官告訴記者,自從《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的十幾年裏,三門峽市法院系統還沒有過一次賠償,也沒受到過一次錯案追究,爲什麼?“因爲法院沒有辦過一起錯案!”
“杜保乾會不會在監獄裏笑出聲來?”
張衝波的案子發回盧氏重審以後,2004年11月10日,盧氏縣檢察院撤訴。當天盧氏縣法院下達裁定書,准予檢察院撤訴。
按照刑訴法的規定:裁定書下達5日內,雙方對裁定書有異議,可以上訴。5天過去了,檢察院沒吭聲。按規定,一個月內,檢察機關如發現當事人新的犯罪事實,可以重新起訴,超過這個期限,就不能再起訴了。
一個月過去了,檢察院沒說再起訴,也沒說不起訴。
張衝波的一審辯護律師跟他說:“先不吭聲,讓一年,讓他檢察院徹底沒啥說!到時候,他們嚴重超過訴訟時效,咱們就可以直接申請國家賠償。”
但張衝波想着自己的工資、職級等問題,不想等,律師勸他說:“衝波呀,三年都讓過了,再讓一年又何妨?”張衝波不以爲然地說:“我是有理走遍天下,爲什麼怕他呀?”
律師推心置腹地說:“你都打了四五年官司了,怎麼越打越糊塗了?現在咱們能拿到第一個罪不起訴,第二個發回重審,已經取得了重大勝利,而且檢察院又撤訴,半年多都沒吭聲了,說明他們已經認賬了,想不了了之。如果不是杜保乾已經倒臺,你是做不到這一點的。現在你還非得讓人家認錯,可能嗎?檢察院向誰認過錯呀?”
果真,一個月後,盧氏縣檢察院重新起訴張衝波。
2005年8月20日,盧氏縣法院法官給張妻打電話,讓他們去法院取起訴書。張衝波及妻子都覺得很突然——檢察院重新起訴時效都錯過了11個月,現在才發起訴書?張妻拒絕接起訴書,說起訴書是違法的,接了就要開庭,就認可了這違法行爲。
法官兩次來家裏送起訴書,均遭張衝波拒絕。法官沒辦法,便以“超過訴訟時效”爲由,駁回了檢察院的起訴。
雖然堅決不接檢察院的招,但張衝波心裏還是忐忑不安。縣法院一名法官跟他說:6年前,他被抓進看守所的那天晚上,杜保乾在縣委大院踱步,忽然仰起頭來大笑三聲:“哈、哈、哈!”
張衝波百感交集,在日記裏寫道:“貪官的未竟事業,如今司法機關的某些人在幫他完成。不知道杜保乾在獄中聽到我現在的情況,會不會再一次笑出聲來?”
2005年10月份,又一個爲張衝波平反的契機來到了!由於盧氏縣越級上訪的人太多,縣領導受到上級批評。迫於各種壓力,10月10日,盧氏縣開展上訪大接待,張衝波也加入上訪隊伍,他向接待人員遞了一份《關於恢復張衝波工資、職務等行政待遇的申請報告》。
接待張衝波的縣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說:“你這事不用上訪,恢復工資的事兒,組織部就能解決,至於恢復職級,得過紀委這一關——你現在雖說不違法了,但違紀不違紀呢?我可以向紀委反映,讓他們受理你的案子;你也可通過私人關係,讓紀委快點審查,早日結束程序。”
張衝波馬上去找縣紀委領導,要求紀委出證明。紀委領導不想管他的事,但張衝波給縣委王書記寫信反映,得到了王書記的批示,紀委領導說:“既然書記批示了,咱們且往下走吧。張衝波,你說你無罪,法律文書在哪兒?我得見卷宗呀!”
紀委去問縣法院,縣法院說檢察院已經撤訴了,紀委又去問檢察院,檢察院說:“這事兒還沒結束:9月份我們已經起訴一次,還準備再起訴。”紀委說既然案子沒結束,我管不下去了。
張衝波又傻了。上回是他晾着檢察院,這回該是檢察院晾着他了。
“就像是演戲一樣……”
2005年12月4日,張衝波通過一個親戚,去盧氏檢察院領導的家,請求儘快解決自己的問題。這領導不待他多說,就答應了。張衝波一聽,趕緊給領導遞材料。領導說:“現在我不看你的材料,下週一我在辦公室見你,咱就裝作誰也不認識誰——你作爲上訪者來反映情況,擺擺你的理由,然後我打電話讓主管領導來給我彙報:張衝波一案,市檢察院已經不起
訴,盧氏縣也不起訴,縣法院准予撤訴,你們是個什麼看法?他們一聽我的話音,就很明白了,我再給個指示,檢委會一開,不起訴決定很快下了——不耽擱縣委書記解決你的職級、工資的事。”
臨別時,領導還對張衝波說:“祝你心想事成!”
到了下週一,張衝波趕到盧氏縣檢察院,心裏還想着這事兒就像演戲排練一樣,走個過場就行了。但領導板着臉說:“衝波呀,你這也是個冤事兒,但我這兩天想了,像這樣辦,你覺得合適不合適?”張衝波一聽,領導口氣怎麼變了,會不會是變卦了?
領導說:“我這兩天在琢磨。你也清楚,你這兩項罪名,第一項‘挪用特定款物罪’本來我也準備起訴的,因爲市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我們就認這個賬了。第二個罪名,我可以下不起訴決定書,但不起訴有三種類型:一是絕對不起訴,你徹底無罪;二是存疑不起訴——因爲犯罪事實不清,或其他原因;第三是相對不起訴,就是你罪行輕微,夠不上起訴條件。我看,你張衝波就適應‘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你要讓我拿這個東西,我可以給你拿。”
張衝波還在茫然中,領導又說:“再一個,市檢委會說你第一個是無罪,第二個是有罪的,我要給你拿不起訴決定,這也是改變了人家上級檢察院的決定,所以我要請示市檢察院。市檢委會如果重新研究你的事,這個時間可能拖半年至一年。說實話,就算市檢委會有一兩個人同情你,但你能不能把檢委會十幾個人都擺平?所以,看在你親戚面子上,建議你不要讓我檢察院拿不起訴決定書,這是向着你哩。”
張衝波沒吭聲。領導又說:“我給你指一條路,你走不走?我來上班的路上,跟縣法院領導溝通過了,我快快起訴,法院快快判你,給你弄個‘免予刑事處罰’——即使法院給你判無罪,我也不抗訴——不耽誤你在年底,讓盧氏縣委給你解決工資、職級的事。”
後來證明,檢察院領導指的果然是一條“陽關道”,但張衝波當時還接受不了。他說:“你檢察院應該給我下不起訴決定書,因爲第一個罪名市檢已經認爲無罪了;第二,你都作不了檢察院的主,能作得了法院的主?萬一法院不判‘免予起訴’,給我判個‘有罪’,我不是又陷進上訴、申訴的渠道了?”
雙方又僵持了一個月。但檢察院不慌不忙,張衝波心裏卻越來越急——人家不下決定書,組織部、紀委那裏都停止運作了!
張衝波和親戚又去找法院領導,問法院準備怎麼下判決?法院領導一邊埋怨檢察院領導把事兒往他這裏推,一邊說:“無罪判決是不可能的,搞個‘罪行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吧!”
張衝波無奈地同意了。檢察院和法院立刻高速運作起來:檢察院很快把起訴書送到法院,法院領導也主動打來電話,說很快就會開庭。
今年2月14日,張衝波一案重審開庭。那天正好是情人節,爲了節省律師費,張衝波讓妻子當了辯護人,夫妻雙雙上法庭。這一回,才真的像演戲排練一樣——由於開庭的結果是大家早就協商好的,過程就非常輕鬆,張妻還在那裏一本正經地念辯護詞,聽者都說:“別往下唸了,這事兒都聽過多少遍了!”大家就都笑起來。
“圓環套圓環”,還玩不玩了?
開庭後10天,盧氏縣法院下了判決書:“被告人張衝波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如不服本判決,10天內可向三門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10天過去了,張衝波沒有上訴。他不想再玩了,想盡快結束這個“圓環套圓環”的遊戲。
恢復張衝波職級的文件也很快下了。組織部的任命文件上寫道:“經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張衝波同志任縣中藥材生產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看見“同志”兩個字,張妻激動得不得了,跟張衝波說:“這麼多年來,你一直是‘罪犯’、‘犯罪嫌疑人’,現在終於又叫你‘同志’了!……”
在判決書剛下的10天內,很多朋友仍爲張衝波不忿,鼓勵他上訴,但張衝波沒聽:“如果我再上訴,又該‘圓環套圓環’地循環了……”
但是,時間一天天地過去,張衝波心裏越來越不是滋味。雖然法院認爲:“你第一個罪名改爲無罪,第二個罪名免予起訴,已經很不錯了!”但張衝波覺得這樣一來,自己一輩子都是有罪之人了:“它就像個深深的傷疤,烙在我身上,永遠下不去了。”
“我是爲了當前利益,捨棄長遠利益,很尷尬,也很無奈。”張衝波跟記者說,“但即使我放棄了上訴,以後也可以申訴;即使第二個罪名不申訴了,我也要就第一個罪名的取消申請國家賠償。”
此外,張衝波計劃要打的官司還有很多:“第一,我要追究杜保乾的打擊迫害罪——當初他是因爲打擊迫害另一名舉報者被判的刑,沒有牽連我的事;第二,我還要告盧氏縣公安局,因爲他們以‘挪用特定款物罪’抓了我,使我實現不了合同,經營不下去,到現在還有十幾萬元欠賬……”
但他面臨的困難、困惑仍然很多,比如:三門峽市檢察院不起訴張衝波“挪用特定款物罪”,只有一個內部決定,而沒有正式的不起訴決定書,法院也沒有下無罪判決書,張衝波沒有索賠依據。另外,張已坐滿了兩年實刑,這兩年,哪些天是爲第一個罪名坐的,哪些天是爲第二個罪名坐的?而且現在第二個罪名也“免予刑事處罰”了,那他坐的這兩年牢,又算是怎麼回事呢?
不想再在法律的軌道里兜圈子的張衝波,跟記者說他決定選擇上訪、乃至“越級上訪”的道路。他準備給市檢察院領導寫信:“檢查機關兩年前就已決定不起訴我了,應該給我出具不起訴決定書。如一個月內不出,我將越級上訪。報紙上宣傳‘三門峽市檢察院辦案,兩年無越級上訪’,我要打破這個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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