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農民承包楊北公路某路段附近的消防池清淤工程後,因非法過量取土,直至挖到流沙層,導致楊北公路該路段塌方,給國家造成27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該案經原審法院審理後,3被告人分別獲刑4年,因不服判決結果,3人均提出上訴。日前,市二中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審理,經過覈查案件情況,最終以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判處該案主犯徐某有期徒刑4年,改判另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該案被告人徐某、王某、範某3人均是東麗區軍糧城鎮某村村民。2004年3月初,3人共同承包該村位於楊北公路22公里處南側的消防池清淤工程,並商定由徐某和王某共同出資,王某、範某負責現場施工。此後,他們爲了多取土賣錢,大量僱人組織車輛施工,直至挖到流沙層。由於該消防池靠楊北公路較近,池邊與路基相連,致使公路邊坡過陡,終於2005年2月13日發生塌方。
市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爲楊北公路路段塌方與被告人徐某組織他人在該路段南側取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且徐某在沒有經過國家行政審批和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取土販賣,其行爲屬於無證採礦行爲,其作爲工程的承包人之一和主要出資人,對事故的發生有着最具關鍵性的作用,因此認定了原審判決。而該案中,另兩名被告人由於完全聽命于徐某的決策,所起作用較輕,因此分別改判獲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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