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國有企業廠長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購買別墅,近日被天津市和平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0月,被告人張某在任職期間,將其經手管理的本單位“三產”企業上繳的一套抵債房擅自出售,將房款20.9萬元存入個人賬戶。2003年7月,張某以“給廠裏辦事”爲由將單位小金庫中的65萬元公款取出,存入其個人賬戶一個月後,將共計85.9萬元取出,以其妻子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別墅。2005年4月,經羣衆舉報,檢察機關正式立案偵查。在此期間,被告人張某將其挪用的公款65萬元上繳公司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