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法人股東準備將股權轉讓給公司職工之機,一公司總經理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單位公款400萬元,用於個人購買該法人股東所轉讓的全部出資。日前,經河西法院審理,這名總經理被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盧某系雲南省人,今年42歲。1997年4月,天津市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與昆明一家機電設備公司共同出資,在雲南註冊成立了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下稱雲南公司)。其中,本市公司的出資比例爲55%,昆明公司的出資比例爲45%。1999年1月,盧某被雲南公司的董事會聘爲總經理,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同年12月,股東方昆明公司經與本市公司協商後,欲將其在雲南公司的全部出資轉讓給該公司職工,形成自然人股東。藉此機會,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間,盧某擅自挪用本單位公款計人民幣400萬元,用於其個人購買昆明公司所轉讓的全部出資。其間,經工商機關批准,雲南公司的股東變更爲本市汽車銷售公司及盧某。後發現破綻,警方偵查成案。
在對案件進行審理後,法院認爲,盧某身爲雲南公司職工,如果按照公司股東的意志,個人出資購買昆明公司轉讓的全部出資,並無不當,但盧某是利用其擔任該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公款400萬元用於購買股份。其挪用公款行爲,既未得到單位領導同意,又不是在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之下實施的,且挪用公款的時間長達4年之久,故不論其挪用公款行爲的動機如何,均應以挪用公款罪對其定罪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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