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近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清理整頓涉及出租汽車收費,並於2006年8月1日前將本地區的清理整頓情況,以書面形式分別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佈在國家發改委網站上的這份通知指出,各地區現行涉及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攤派、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其他費用,均屬於清理整頓的範圍。
清理整頓將取消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越權設立的涉及出租汽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出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包括道路運輸年檢費、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本費、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費、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工本費、城市出租汽車車輛營運證工本費、城市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工本費、出租汽車駕駛員職業培訓費、春運年檢費、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監護費、治安聯防費、治安登記證費,交通違章公告費、登報費、拖車費、安全教育培訓費、學習資料費以及其他收費基金項目。
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向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收取運輸管理費、客運管理費、治安費、特殊行業審驗費、機動車輛排污費、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等業已公佈取消的收費基金項目,也不得收取公路客運附加費。
對符合規定保留的收費項目,要本着切實減輕出租汽車司機負擔、穩定出租汽車營運的原則,降低過高的標準或予以免收。
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出租汽車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並按照省級價格、財政部門規定的具體收費標準收取檢驗費外,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再對出租汽車進行尾氣、噪聲等各種強制性檢測並收取費用。計量檢定機構對出租車計價器一年檢定一次,檢定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從嚴覈定。各地應針對目前涉及出租汽車檢測的部門多、項目多、頻次多等突出問題,採取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避免重複檢測、重複收費。
對出租汽車司機繳納的各類協會會員費、資格培訓費、資料費、保險費、報紙雜誌費以及購買防盜網、機油、行駛里程記錄儀、GPS設備、座墊椅套等費用要進行清理和規範。
有關部門和單位向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到指定的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在收費場所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和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舉報的亂收費問題,各級財政、價格部門要依法及時予以糾正和查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部門應於2006年8月1日前將本地區的清理整頓情況,以書面形式分別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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